一個人做三個人的工作 那麼應該出三倍人工嗎?
在香港的職場,你常常聽到:「我的老細很刻薄,要我一個人頂三個人的工作!」今天半宅職薯就和大家討論,在這情況下是否應該出三倍人工。
如果你是大老細
如果你有一位員工,同一時間能夠身兼人力資源管理、會計及行政總共三類工作,但這位員工不願意 OT,每天法定工作時數是九小時,便只做九小時,做不完的工作不會帶回家,放工也不會聽電話,而是等第二天回來公司再不急不忙的以正常速度把工作排隊處理,工作延期也不著急。
在這情況下,這位員工主觀認為他正在做三個人的工作,但如果你是老細,你又會否給他三倍人工呢?
技術等於工作量嗎?
這是一個職場小薯與老細常見的想法分歧:小薯認為他做了三個人的工作,老細卻認為他只做了總共一個人的工時,只是負責範圍較廣而已。
這牽涉到一個問題:究竟聘用這位員工是時間制,還是責任制?
如果員工的工作範圍廣,但都不深入,無需要產出獨特的洞見,也無需處理複雜的問題,那麼用時間制去衡量他的人工,確實比較合理。說得明白一點,就是一天的工時,就給一天人工,三天的工時,就給三天的人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