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十九歲的我》以外的成人面目紀實
二零二三年,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公映,被揭發製作過程罔顧主角意願,導演張婉婷在輿論壓力下,忍痛中止播映。事隔三年,原來風波再度掀起,眾多成年人的表現拼湊一起,成為比《給》更有教育意義的真實紀錄。
《給》追蹤英華女學校的六位中一學生,十年內的成長歷程。拍攝團隊獲學生簽署同意書,表示願意拍攝。然而,過程中拍攝團隊與追蹤對象的關注事項不同。團隊認為只要取得學生同意,拍攝、公映理應毫無阻礙。學生則在並不完全知悉狀況(例如以為是校內播映而非公開上映),以及在成長後不願公開往昔片段,最終反對紀錄片上畫。雖說只有兩名主角提出如此異議,但香港人絕對理解年少時或為求助人,或受成人壓力,或任何其他原因,半推半就下許諾一些事情,後來卻恨錯,而體諒學生。製作團隊捱轟,電影上映幾日,旋告落畫。
關於《給》的爭議,我讀過最好的分析是區家麟《最後的信仰——新聞倫理十二講》的其中一章節(頁 99 至 118),概括歸納要旨就是︰受訪者、紀錄的對象往往處於弱勢,保護他們比起保留製作者的心血重要得多。論證中援引多項拍攝紀錄片的守則和實例,值得一讀,於此不詳加引錄,書中所言可謂對於三年前爭議中肯的評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