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27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新聞稿 (113-民04)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27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新聞稿 (113-民04)
一、案情摘要
上訴人蘇00(事故發生時係未成年人)於夜間凌晨無照騎乘其父所有之重型機車,行經對造上訴人屏東縣屏東市公所(下稱屏東市公所)發包予對造上訴人根0公司承攬,根0公司指派對造上訴人張0安(與根0公司下合稱張0安2人)擔任工地主任之系爭路段時,因張0安2人於該路段夜間施工未注意安裝警示燈及路面應完善處理,屏東市公所亦未妥善管理該路段道路及路燈,致路面有高低落差及路燈故障而未有正常照明,造成蘇00人車倒地(下稱系爭事故),受有左側外傷性硬膜下出血、右側肢體無力及完全性失語症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機車亦受損。蘇00因而請求系爭傷害所支出之醫療費、輪椅費、就診及復健車資、看護費,勞動能力損失、非財產上之損害。蘇父、蘇母並以其等因蘇00受系爭傷害而心力交瘁,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蘇父另請求機車修理費之損害。屏東市公所及張0安2人則辯稱:系爭事故係因蘇00無照超速駕駛所致,蘇00應負80%以上之與有過失,蘇父、蘇母放任當時未成年之蘇00無照超速駕駛,亦與有過失。
二、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國更二字第1號)判決主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