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人治的平衡:中小企業從制度自生到有效管理
世界上國家的治理模式,大致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法治大於人治」,另一類是「人治大於法治」。普遍而言,西方社會較傾向法治優先,東方社會則相對重視人治的傳統,這種觀察大致符合實際狀況。因此,在管理任何組織或社會時,「人治」與「法治」應當相輔相成,不宜過度偏廢任何一方。
法律與制度本質上是靜態的規範,而人卻是動態的執行者。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訂立再完備的法規,若缺乏有效的執行,終究只是具文。反之,若制度設計過於嚴苛僵化,缺乏人性考量,亦將窒礙難行,難以獲得成員的認同與遵循。
因此,任何制度的設計都應融入人性化與合理化的考量,否則便可能淪為形式主義的空殼。我們不能單純地將「管理制度化」等同於成功的「法治」。
回顧中國歷史脈絡,法家思想從未成為主流價值,且歷史上主張嚴刑峻法者,其自身結局往往不甚h圓滿,商鞅便是典型的例證。這並非否定法治的重要性,而是認識到法律往往具有僵固性,缺乏應對現實變化的彈性。
制度的存在是為了提供遵循的依據,但最終仍需依賴人的權衡應變。許多人質疑東方社會執行力不足,其癥結可能在於:執行者明白法有明文,但在實際操作中,應依循「情理」對「法」進行合理調適。若完全仰賴僵化的制度,導致管理失去彈性,無法因應環境變遷,這絕非理想的管理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