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人治的平衡:中小企業從制度自生到有效管理
世界上國家的治理模式,大致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法治大於人治」,另一類是「人治大於法治」。普遍而言,西方社會較傾向法治優先,東方社會則相對重視人治的傳統,這種觀察大致符合實際狀況。因此,在管理任何組織或社會時,「人治」與「法治」應當相輔相成,不宜過度偏廢任何一方。
法律與制度本質上是靜態的規範,而人卻是動態的執行者。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訂立再完備的法規,若缺乏有效的執行,終究只是具文。反之,若制度設計過於嚴苛僵化,缺乏人性考量,亦將窒礙難行,難以獲得成員的認同與遵循。
因此,任何制度的設計都應融入人性化與合理化的考量,否則便可能淪為形式主義的空殼。我們不能單純地將「管理制度化」等同於成功的「法治」。
回顧中國歷史脈絡,法家思想從未成為主流價值,且歷史上主張嚴刑峻法者,其自身結局往往不甚h圓滿,商鞅便是典型的例證。這並非否定法治的重要性,而是認識到法律往往具有僵固性,缺乏應對現實變化的彈性。
制度的存在是為了提供遵循的依據,但最終仍需依賴人的權衡應變。許多人質疑東方社會執行力不足,其癥結可能在於:執行者明白法有明文,但在實際操作中,應依循「情理」對「法」進行合理調適。若完全仰賴僵化的制度,導致管理失去彈性,無法因應環境變遷,這絕非理想的管理模式。
那麼,如何訂立合理的制度?一個可行的方向是:讓制度的使用者參與制定過程。在企業輔導的實務經驗中,我經常強調,生產部門與銷售部門的性質迥異,不可能適用同一套管理規範。因此,制定制度時必須將心比心,設身處地為不同部門的實際狀況考量,由各部門根據自身需求訂立適合的規則,方能切合實際。
以營業部門為例,其績效通常與業績直接掛鉤,管理制度應著重於目標達成,而非形式上的出勤。生產部門則需集體協作,方能維持正常運作,故對出勤同步性有較高要求。銷售部門的運作模式又不同,多為獨立作業,無需強制統一上下班時間。由此可見,企圖以單一制度管理整個組織,往往是不切實際的。
我們不能寄望於用一套制度強加於所有員工,迫使其接受不合理的規範。管理必須有制度作為基礎,但僅有制度化,並不等同於良好的管理。許多規章制度歷時既久,便可能流於形式化、表面化。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自生」,而非「移植」。
規章制度不宜盲目引進其他組織的現成版本,否則極易產生「水土不服」的現象。常見許多新設公司前往同業處抄襲整套制度,結果卻難以發揮預期效用,正是源於未能契合自身組織文化與實際需求。制度應根據組織成員的真實需求,由內部逐步孕育而成。管理者無需擔憂員工在制定過程中會偏私,因為最終仍擁有核定權。
制度的建立應遵循以下原則:有多少需求,就建立多少制度。不宜抄襲一堆徒具形式而無實質作用的條文,也無需追求一次性的完備。組織規模尚小時,許多制度並非迫切所需,應隨著組織發展與人員增加,在有實際需要時逐步建立。
依據員工的實際需求來制定制度,他們自然會心悅誠服地遵守。制度最好由有直接需求的員工參與制定。或許有人會擔心此舉可能導致制度過度偏向訂定者自身利益,但實務上,當一個人真正獲得授權自行訂定規則時,反而會更審慎地考慮合理性,因為制度最終需經由他人檢視。來自同儕的客觀評價,本身就是一種有效的制衡力量。
作為管理者,若能善用此種成員間的平衡機制,管理效能往往事半功倍。例如,將一個部門草擬的制度提交其他部門審閱,透過跨部門的視角檢視其合理性,不同部門間自然會產生制衡與協調,從而使制度逐步趨於完善。
「有商有量」是安定人心的第一步,也是制度化的起點。東方社會的管理哲學中,賦予對方尊重與自主權,往往能激發其責任感。管理者給予「你看著辦」的空間,部屬反而會更加用心思考,力求周全。管理者若事無鉅細地指示,部屬反而可能被動應付。因此,管理者愈能從容授權,成員反而會更加謹慎盡責。凡事透過溝通協商尋求共識,不輕易否定,也不輕易讚同,逐步營造這種相互尊重的氛圍,這既是安定人心的基礎,也是成功建立制度的開端。
最後,任何制定的規章制度,建議加入「日落條款」,明確訂定其終止生效的日期。具體做法是,在每一項規章制度的最後一條,載明其有效期限,例如:「本規定自發布日起施行,至某年某月某日自動失效。」此舉看似繁瑣,實則簡明有效。期限將至時,我們可以系統性地檢討該制度,通常僅需小幅修訂,便能延續適用。
規章制度需要與時俱進,經常檢討調整,方能切合實際。若長期未予修訂,制度便可能與現實產生巨大落差,屆時修訂的難度與成本都將大幅增加。以一年為期進行檢討,是較為合適的頻率,因為一年內的內外環境變化相對有限,易於掌握。透過年年檢討、年年更新的機制,制度便能保持活力,順利施行。適時修訂典章制度,使其切合時宜,正是管理制度化得以穩健運行的重要保障。
馬年宛達以筆墨迎春,恭祝大家龍馬精神,身體安康,闔家幸福,心想事成,新的一年馬到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