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最新更新惡劣天氣 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
惡劣天氣下未能返工不應扣薪
勞工處今年 4 月重新編製《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訂出「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安排的主要內容框架」,就不同暴雨及颱風警告信號生效下,僱員的上下班、工資津貼等安排提供指引。
《守則》訂明,熱帶氣旅和暴雨都是自然災害,僱員由於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或不受控制的環境因素影響而毋須上班、提早離開工作地點、未能返回工作地點上班或及時復工,僱主須考慮每宗個案的獨特情況,不應扣減僱員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亦不應要求僱員隨後補回工作時數。
在八號或更高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仍必須返回工作地點當值的僱員,僱主應另外發放當值津貼及往返工作地點的特別交通津貼。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可減少僱員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用作補償因發出八號或更高信號、黑色暴雨和其他惡劣天氣警告而損失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