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調解?(一)
身邊不少朋友都知道我是一名調解員,但往往從他們口中發現,原來很多人分不清楚「調解」和「仲裁」,有見及此,小編藉此機會簡單地介紹一下香港引以為傲的調解制度。香港的調解水平不但受國際認可,更因為能夠成功在香港推行,現在已成為國內司法界的學習對象,把這套西方行之有效的解決爭議方法引入中國,使內地和香港的司法機關都能夠受惠於調解,減輕法庭的壓力。
我們經常提到的調解,是一種完全自願參與的解決爭議方法。其實在2014年,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頒布了實務指示31,內容是關於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修改了《高等法院規則》及《區域法院規則》,目標是當出現爭議時能夠促成和解。法庭會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鼓勵各方採用另類排解程序(ADR),法庭、與訟雙方及他們的法律代表,皆有責任協助法院履行有關職責。為了促進各方願意履行ADR,法庭有一絕招,如果任何一方沒有最低程度地參與調解,或者不參與調解而又沒有合理的解釋,就有可能要承擔對其不利的訟費令。即是說就算最終贏了官司,也會輸訟費,因此當事人沒理由不嘗試一次調解而直接進入司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