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评论 | 死刑存废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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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对废死者
反废死者认为废除死刑对受害者的家属极为不公,而通过法律的执行将犯罪者判处死刑,不仅能宽慰受害者家属的心灵,更能为社会永除后患。

其次是认为死刑具有遏止犯罪的功能,杀害他人生命权之者,也必须付出自身性命的同等代价,比任合法条都具有威吓作用。

二、支持废死者
犯罪者多来自社会结构中的弱势群体,罪行多与生长背景相关,如家庭功能的缺失、接受教育认知的水平不同、社会的排挤,都使其一次次远离社会安全网。判定犯罪者有无教化可能,可先谨慎调查其家庭背景及生长环境,再作出决定。

认为死刑并不具预防威慑功能,站在犯罪者的角度而言:
(1)预谋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置生死于法律外。
(2)一时情绪激动而犯罪的人、根据行政院研考会的资料显示,台湾死刑犯有55.4%为初犯,而他们在当时情绪大于理性,根本没想到犯罪后的后果。
因此,无论是死刑,还是无期徒刑对他们都不具威吓力。

认为死刑并无法有效解决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创伤,死刑更像是一种泄愤。

参考资料:
《死刑存废问题之再思考》∣ 检察官陈则铭、检察官陈志川 撰
《我国普通刑法是否应废除死刑》∣ 施皓安撰
《我国应废除死刑否》∣ 陈昱中、陈宇轩、杨铠舆 撰,周琇未 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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