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调解?(一)
身边不少朋友都知道我是一名调解员,但往往从他们口中发现,原来很多人分不清楚「调解」和「仲裁」,有见及此,小编借此机会简单地介绍一下香港引以为傲的调解制度。香港的调解水平不但受国际认可,更因为能够成功在香港推行,现在已成为国内司法界的学习对象,把这套西方行之有效的解决争议方法引入中国,使内地和香港的司法机关都能够受惠于调解,减轻法庭的压力。
我们经常提到的调解,是一种完全自愿参与的解决争议方法。其实在2014年,时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颁布了实务指示31,内容是关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修改了《高等法院规则》及《区域法院规则》,目标是当出现争议时能够促成和解。法庭会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鼓励各方采用另类排解程序(ADR),法庭、与讼双方及他们的法律代表,皆有责任协助法院履行有关职责。为了促进各方愿意履行ADR,法庭有一绝招,如果任何一方没有最低程度地参与调解,或者不参与调解而又没有合理的解释,就有可能要承担对其不利的讼费令。即是说就算最终赢了官司,也会输讼费,因此当事人没理由不尝试一次调解而直接进入司法程序。
另类排解程序(ADR)一般来说诉讼费用都不便宜,香港司法制度提供了另类排解程序(ADR),可作为解决争议的其他选项,而且能够让解决争议所需的费用降低,避免支付昂贵讼费。ADR有异于诉讼,各方可以缩减因进行法律诉讼而花费的时间及开支,而又能够达成协议,最常见的ADR分别有仲裁和调解两种。

仲裁是其中一个ADR法律程序,不需要法官,而是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向受损害的一方发出裁决。仲裁裁决是最终决定,与法庭判决的地位相若,可以近似法庭判决的方式强制执行。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亦能够通过世界上大部分贸易国的法庭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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