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1日放債人新要求:[投訴有門、處理有序、責任可溯]
2026年1月21日放債人新要求:[投訴有門、處理有序、責任可溯]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現行使放債人牌照第11條牌照條件所賦予的權力香港財務行業的投訴處理機制,正在迎來有史以來最嚴格的標準化要求。 2026年1月21日,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現行使放債人牌照第11條牌照條件所賦予的權力要求正式落地,其中針對投訴處理流程與第三方收數機構管理的條款,看似突然,實際上是對行業多年來投訴數據攀升、非法收數問題頻現的直接回應。 這份文件的核心,不僅是約束財務公司的經營行為,更為業界劃定了「合規生存線」——任何忽視投訴處理、放縱第三方亂象的機構,都可能面臨吊銷牌照的風險。
一、投訴數據背後:產業風險的“溫度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