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樂不樂?

備註:圖片出處經濟學人

  「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中華民國公民之權利,但中華民國人民是否有權利終結其生命或即將誕生的生命。

  生命權,墮胎、死刑、安樂死,皆為斷定人類結束生命的方式,人之權利究竟可以多麼自主,或是說人之「生命權」應該如何被拿捏。隨著藥物醫療的蓬勃發展,21世紀的我們可以以藥物結束自身生命,但對於觀念較保守的亞洲社會似乎並不讓它被實行,那豈不是與憲法保障人民背道而馳。沒錯,支持安樂死的人認為,人有決定自己死活的權利,所以某甲對於「活著」感到不悅,所以決定安樂死。上述這件行為是支持派所期待之事,但相信在看此文章的讀者也從未對自己生活滿意過。某些事一直是人類社會化後所煩惱的,甚至達成目標的人也持續為自己地位感到不滿,如有錢人依舊持續努力賺錢,但這幾件是身為社會化的我們必須克服的,人生有多困難相信讀者自己都了解,從學生時期的課業壓力、人際關係、異性同性感情,到了出社會財務自主能力,頂頭上司壓力,客戶合作問題,股票操作被「嘎空」等,隨著我們認識人越來越多,他們將形成一種無形的壓力,我們一直期待的事情沒有按照期望發生時,這使的我們感到沮喪,我們一致的在克服各類這種壓力,到這停止。

 先有一個認知,社會化後的人類有壓力。假設案一,某乙今天在股市裡做當日沖銷,以每股50塊的價格買入50張,但因錯看行情,不及及時停損,當日下午1:30後它將開始籌措並匯入二百五十萬新台幣交割,但它沒有任何金流,想到巨額債務令他非常頭疼,下午接二連三的壞消息讓他覺得這是世界末日,他想不開進入安樂死醫療中心,準備接受療程,霎時間,他的命沒了,但三天後它的違約交割是事實,依然存留著二百五十萬新台幣的債務。到這二百五十萬新台幣的債務如何處理,家屬選擇拋棄式繼承,券商公司如何彌補違約交割的損失。某乙今天做的事沒錯,他行使安樂死的權利,但如果那天的交易日他掛400張呢?所產生的債務將衝擊整個金融市場,這不是杞人憂天,也不是無稽之談,不滿意自己的人生以選擇安樂死豈不是這樣,樂觀派豈不是這樣主張的,的確,人有選擇是否生存的權利,但金融市場不能持續受到極為簡單的逃債方法而擾亂市場之情緒及秩序。回到壓力,人類對於壓力的本能是逃避,死亡是逃避的最後手段,但安樂死以另一個角度看來就是逃避,若安樂死的就跟樂觀派所說實行,那不就成為了生活困頓者的逃避口。

  案二,某丙患有先天罕見疾病,年齡13歲,智商能力下降,無法表達,無法在正常環境下生存(如:泡泡寶寶),需動用大量醫療資源,受法院認定其輔助宣告,但此生活影響患者身心俱疲,對此生活開始厭倦,有想結束生命之念頭,但院方受到家屬之壓力,必須持續讓患者生存,在患者與家屬的意見紛歧下,院方根據民法,因患者受輔助宣告而非完全行為能力者,所以無法施行患者要求安樂死。此情況無疑是患者的權利受到剝奪,所以使他無法執行他所想要權利,這樣的議題和案一相同,筆者認為無天方夜譚之可能性,這樣的兩難應該如何取捨,法規應該如何訂定,改變受輔助宣告者之能力範圍會不會影響到和一開始法律規範目的背道而馳?這將是保守派和樂觀派應該要去思考,權利主體的我們不應該用權利主體之方式思考這類事。

此文章無撻伐支持或反對者,藉此文章拋磚引玉希望引起大眾關注此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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