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安排论政府
制度安排论政府
究竟是因为某些服务难于有市价,所以需要有政府强迫人民接受这些难于有市价的服务?还是因为政府霸占土地在先,所以就可以不闻不问人民的意愿,更不需理会他们的反对──服务不以自愿的市价成交,而以强制的税迫人民接受?
若果我们接受后者的解释:即是政府霸占土地在先是原因,而政府以强制的税迫人民接受是结果──在这种因果关系下,以「共产制度」的名称来代替政府较为恰当。倘若将现有的政府服务转由以私产为局限的自由市场来提供,我们可以肯定说,因专业生产带来的利益会极之巨,必定远高于因私产而存在的交易费用。但是,除了制度运作有费用(市场运作有费用)之外,制度转变本身亦有费用。牵涉到要说服或强迫「旧制」或共产制下的既得利益者接受「新制」或私产制的交易费用是不少的。只有当有关说服或强迫既得利益者够低,整个社会才可以用一笔赔款,来买断了政府官员提供服务的特权,顺利由共产转为私产。
无论我们接受前者还是后者的解释,也无论是私产下的政府还是全民皆官的共产制,官提供的服务总是无价。另一方面,政府基于本身不是私产,政府资产的收入亏蚀,对官员没有入肉伤身之效,就没有意图去为政府图利──但在市场中,却刚刚相反,要利己就要利人。面对这两方面的困难,若果下面官员没有「铁饭碗」,上面官员就可以任意解雇下面官员,也可任意减少下面官员的物质享受作惩罚。这样,上面官员有滥用权力的倾向。为保障下面官员的权利,「铁饭碗」是约束上层滥用权力的好方法。
「铁饭碗」的存在──难于解雇的工作,而且有起码的生活保障,更因政府是非私产而没有市价,引不起伤身入肉之效,所以,上面难于决定下面的服务是甚么;也难于决定某一个下面官员的最适当的收入是多少──官员服务不能与收入相称,自己做官的服务成果要与其他人分享,而其他人的成果也要与自己分享。一言以敝之,做官的不但与其他做官的收入权起了混淆,更干预了私人的收入权。
进一步的分析,没有巿价,所以人民竞争政府服务,用上非价格凖则,你个人的行为对政府所造成的利与害,政府不能透过不是市价之税,来恰当的奖赏或惩罚你;同样原理下,你也不能用税来加分或减分,来奖罚政府。因而,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有了分离,政府资源的使用,其经济效率不能与自由市场相比!
从上两段,可得知理论含意:只要做官的服务成果与收入分配的分离能大幅度收窄,官与官之间、官与民之间,就有了清楚收入权的界定──政府资源的使用的经济效率,就追得上自由市场或私人。
县分成地区竞争制度正是收窄做官的服务成果与收入分配的差距之上策!何谓「县分成地区竞争制度」?一个以县为单位来界定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独立经济话事权的制度安排:一个县的话事人有权,将土地出租给私人工商业投资者──所以是政府和私人合资──基本上,政府出地;而私人负责其他资源的投资。政府和私人共同分享合作生产后的收入成果,亦即私人向政府付上一个以分成百份率为基础的地税或地租。
收入权用上分成制的重要性:
是私人和政府合作生产的收入不能事先肯定预知,背后的重要原因是:由于政府非私产,因而其收入亏蚀不能使官员伤身入肉,所以自己监管自己的程度,远不及私人。更重要原因是:合约中,政府和私人对政府自己监管自己的不能事前准确预知的程度,亦有大有不同的预期,若果政府和私人之间的合约是自愿而达成的话,就不会预先同意一个价。分成合约的采用大大收窄了政府的服务成果与收入分配的差距。换言之,官与官之间、官与民之间在收入界定上的混淆得已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