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內閣批准娛樂綜合體法案 將內設賭場
泰內閣批准娛樂綜合體法案 將內設賭場
3月27日,總理府發言人吉拉育·荒薩表示,內閣於3月27日召開的2025年第12次會議上,審議了由國務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的《娛樂綜合體經營法案》。該法案最初由財政部起草,內閣已於1月13日批准其立法原則,並交由國務委員會辦公室進一步審議。
經審查,委員會維持了原有立法原則,並對部分細節作出四項重要修改,以使法案更加完善和適用。1. 規定總理與內政部長共同負責本法執行(原規定僅由總理負責)。2. 擴大政策委員會職權,賦予其向內閣提交重要議題的權力,如娛樂綜合體經營政策建議、經營區域划定等,以供決策參考。3. 調整總監任命機制,改為由政策委員會直接任命(原規定需經內閣批准)。4. 明確政策委員會提交內閣的娛樂綜合體政策框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1. 設定經營許可證數量;2. 划定娛樂綜合體可設立的許可區域;3. 明確與私營企業合資或獨資經營的審批標準;4. 制定防範、補救及應對行業影響的措施;5. 規定划定許可區域須徵求當地民眾意見;6. 新增規定:賭場區域佔比不得超過娛樂綜合體所在土地或建築可用面積的10%,以較小者為準;7. 新增規定:娛樂綜合體經營許可證同時涵蓋相關建築及業務經營許可。設立賭場的持證業者將被視為《反洗錢法》規定的金融機構;8. 新增規定:政策委員會須制定賭場監管標準,包括:(8.1) 建立防範洗錢機制;(8.2) 建立高效完善的監管體系;(8.3) 制定防範及應對賭場相關問題的措施(原法規未涵蓋)。9. 修訂規定:泰國公民欲在賭場參與博彩,需連續6個月保持不少於5000萬泰銖的定期存款,並通過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審查程序(原規定僅禁止未註冊且未繳納費用的泰國公民);10. 新增規定:禁止持證經營者或任何人通過雇傭、提供報酬或其他方式,誘導他人進入賭場賭博,或人為增加賭客數量及其賭博資金(原法規未涉及);11. 新增處罰措施:對於未執行總監指令、未遵守規定,或放任被禁止進入賭場的人員進入賭場的許可證持有者,將處以罰款;12. 新增刑事處罰規定:通過計算機系統連接進行賭場賭博、直播賭博,或採取措施人為增加賭場賭客人數和賭博金額的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吉拉育表示,這部法律草案已進行過三次公眾徵求意見,第四次徵求意見根據法律規定,於2月28日至3月14日期間開展,共計15天,共收到71289人的意見,其中80%(約57000人)表示支持。會議強調了幾個關鍵意見,包括確保法律框架符合政府政策目標、加強監管並防範社會負面影響、合理划定娛樂綜合體設立區域、根據法律草案確定共同負責人以提高工作效率、評估設立監管辦公室的可行性、增強政策委員會靈活性、確保管理委員會成員構成合理、加強各部門協調合作以及提高社會公眾的認知度。最終,內閣會議批准了國務委員會的提案,並決定將其提交國會審議,待獲得初步通過後,設立特別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按國會規定的時間完成修訂。政府重申將重點支持娛樂綜合體的發展,推動經濟、投資和旅遊業增長。賭場僅佔整體的10%,政府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確保依法運作。(泰國暹邏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