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破產呈請與財務公司的處境《上集》】
若財務公司收到客戶申請破產通知書,我們應了解破產客(債務人)及財務公司以(債權人)身份去理解全程怎樣處理。破產的法律程序按步驟開始時,債務人提出的破產呈請須要:- 債務人以中文或英文填寫表格 (除非註釋另有說明)填妥表格3“債務人破產呈請 ”和表格28C“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債務人破產呈請),在填寫表格前,請小心閱讀載於第5-8頁的註釋 。呈請人所繳存的款項帶同上述填妥的文件,前往香港金鐘道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0 樓破產管理署接待處繳付一筆$8,000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見證 (a)就呈請書在律師、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獲授權的破產管理署職員面前進行見證。(b)就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在律師、監誓員或獲授權監誓的法院人員(包括破產管理署署長和高等法院的監誓員等)面前宣誓。(c)破產管理署的見證服務時間。 法庭費用帶同呈請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和破產管理署發出的按金收據,前往高等法院會計部繳款處 繳付法庭費用1,045 元。 在高等法院存檔 (a)在高等法院登記處櫃位取得破產案編號。(b)向高等法院登記處高級司法書記 : (i)取得聆聽的日期和時間;(ii)把登記處發出的兩個粘膠標簽的其中一個貼在呈請書上,並保留餘下的一個;(iii)在呈請書的“註明”部分填上存檔日期;(iv)在呈請書背頁的“存檔日期”部分填上存檔日期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