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指引】(持牌人準則及提交業務計劃)《下集》
我們經營財務借貸業務必須時刻注意最新放債人牌照指引,由放債人牌照適當人選準則開始,判斷持牌放債人經營放債人業務或是與放債業務有關聯的適當人選,本指引應與《放債人條例》、在牌照上施加的條件(下稱「牌照條件」)、其他相關條例,以及任何相關規則、規例及指引一併閱讀。相關人士如認為有需要的話,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本指引所載述的準則及事宜考慮與持牌人有關連的下列人士是否適當人選:
(a) 任何負責管理持牌人放債業務或其任何部分的人;及
(b) 持牌人如屬公司,則是控制該持牌人的任何人或該持牌人的董事慣常按照其指示或指令辦事的人、持牌人的任何董事、秘書或其他高級人員。而申請人的姓名簽註在已故放債人的牌照上的申請 10,處長除了考慮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外,亦會考慮任何負責管理或打算負責管理已故放債人的放債業務或其任何部分的人是否適當人選。
該人是否遵從當局為持牌人頒布的指引有關「放債人牌照的牌照條件指引」及「持牌放債人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指引」,如該人屬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成立或註冊的公司,該人是否有遵從《公司條例》的良好紀錄:例如遵從《公司條例》所規定的各項提交文件的責任。該人是否已建立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制度,以確保能夠遵從所有適用於放債人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