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破產呈請與財務公司的處境《下集》】
而債權人權利,你可以做的你應以表格46A盡快向暫行受託人/受託人遞交你的債權證明表。否則,你或會無權在債權人大會中投票或收取債款。如有關資產價值相當可能超過200,000元,暫行受託人會舉行債權人大會,並通知你出席。 如有關資產價值相當可能是200,000 元或以下,暫行受託人便會向法院申請一項簡易程序令,而暫行受託人會獲委任為受託人。屆時不會舉行債權人大會。在會議中,如你已提交有效的債權證明表,你有權投票委任: (1) 一名受託人;一個債權人委員會。凡已作出破產令,受託人可在破產解除前的任何時間,向法院申請對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任何債權人,在佔不少於整體債權四分之一的債權人的贊同下,可要求受託人向法院申請對該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 受託人變現有關資產。如有足夠的淨資產供債款派發及你的債權證明表已獲接納,你會收到攤還債款。當有關財產已經全部變現及已向債權人派發末期攤還債款(如有的話),受託人便會向法院申請免 除他/她的職務。 你會收到受託人發出有關擬提出該項申請的通知書及一份收支撮要。如你反對該項免除職務的申請,你必須於該通知發出日期起計 21 天內向受託人或法院提供反對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