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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善良的選民負責!

民主政治有一項共同的準則:「以計算人頭代替打破人頭」,所以民主政治取決於多數而不取決於暴力。計算人頭是民主;揮拳頭打破人頭則是暴力。

「贏一票也是贏」,所以輸的人輸得有風度不要不甘願;贏的人也要贏得有風度不必太驕傲。如果選舉過程中使用暴力或縱容暴力,那是藉民主來破壞民主,藉自由來摧殘自由,不僅法無可恕,亦是情無可原。

民主政治是以民意決定政策,以討論達成協議的政治。所以經過討論交換意見之後,必須取決於多數,或是依照投票結果以定取捨,這就是所謂的「多數原則」。在「多數原則」下的少數,並不能因為是少數而淪為「罪該萬死的少數」,因而服從多數之外還要尊重少數,除了給予合理陳訴的抗議權之外,還要給予有朝一日成為多數黨的機會。因為容忍異見是尊重言論自由,多數尊重少數是以大事小,有容乃大。在民主政治下,人格尊嚴平等;在政治學上,容忍是一種政治道德,民主國家的執政黨和政府,要儘量讓競選對手有發表各種異見的機會與自由,要儘量容忍其所提出的批評。

反對者固然有批評的權利與自由,同樣的被批評的政黨與政府也應有自衛的權利。不過在言論自由的保障下,過度的容忍也可能會有若干流弊:醜化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影響人民對政府的向心力、認同感和支持度;片面之詞會誤導民眾的觀感產生不正確的價值判斷;侮辱國家元首、曲解憲法與法律及立國精神基本國策為害國家民族利益影響社會秩序。總之,競選的權利和競選的言論自由應該保障,但競選人也相對的應負起責任,本諸良心,對國家的利益負責、對民主法治負責、對善良的選民負責!
  
選舉至今餘波盪漾,希望行政驗票或司法驗票的結果,能讓族群撕裂的情感的傷口癒合,讓台灣真的能站起來!(2004/3/25刊登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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