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

八月二十日总统府国家人权委员会咨询小组就「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之议题,举行研讨会。因为今年「刘冠军案」所引起的风暴,惊动海内外,故举办「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之研讨会,自有其特殊之意义。前国安局出纳组长刘冠军,涉嫌侵占大笔公款潜逃海外,监察院曾于三月五日弹劾前后两任国安局长及相关人员等六人,殷宗文、丁渝洲立即请辞获准。但在监察院公布调查报告之后,媒体披露国安局秘密经费内,检调搜索「壹周刊」查扣刊物十六万册,令人联想到前年十月间检察官亦曾大举搜索中时晚报之事件,再度引起国内社会及国外媒体协会严重关切。到底「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是对立的,还是相容的? 
   
国安局刘冠军案、媒体刊载国家机密文件、检察官搜索媒体、媒体抗议政府打压新闻自由、法务部坚持一切搜索程序合法::等情事,贯穿这些事件的共同主轴为:新闻自由、国家安全、司法正义之分际。三者之间之分际有待厘清,以免争议时起。总统府在「事过境迁」之后,能够举办关于「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议题的研讨会,基本上是可以肯定的,但希望与会专家学者的意见能受到政府的重视。 
  
回顾在中时晚报搜索事件之后,社会各界曾群起围攻检察官,导致立法院朝野立委有志一同迅速修正刑事诉讼法,剥夺检察官侦查之利器─搜索权(已于去年七月一日生效),这是检察官继羁押权被剥夺之后再一次重挫,坊间曾比喻为「形同缴械」,但这些「夺权事件」过后,最近又再发生搜索新闻媒体的大动作,令人不免要思索,检察官丧失羁押权、搜索权之后,国内新闻更自由了吗?国家更安全了吗?司法正义更伸张了吗?有关新闻自由、国家安全、司法正义的分际如何?我国法律是否已因此而大幅改进?颇值探讨。 
  
法律学者专家纷纷提出许多见仁见智的看法,台湾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王兆鹏指出,虽然美国法律准许对新闻媒体为搜索扣押,但对于书籍杂志的扣押却有特别的限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依搜索扣押程序扣押书籍时,政府仅得扣押一本或几本。因为书籍杂志之内容完全相同,扣押一本已足成为犯罪侦查的证据,不得「大量」扣押书籍。当政府欲扣押「大量」的书籍或刊物时,因为人民有知的权利,在为扣押前,必须举行听审,由当事人双方(即政府与媒体)辩论,经法官裁决,始得「大量」扣押书籍。法务部长陈定南曾在搜索后发表谈话表示「媒体不是搜索的禁地」、「我国宪法都没有保障国会不能搜索,更何况是报社」,这些谈话就宪法层次而言,颇为正确,但为避免因为搜索而造成社会媒体的「寒蝉效应」,阻碍了媒体对政府的监督,进而严重影响人民知的权利?似乎应该积极而审慎制定明确的法律,同时兼顾刑事侦查与新闻自由。 
  
因此王兆鹏教授针对搜索「壹周刊」并扣押十多万本杂志,「载走两卡车杂志及半成品」之事提出质疑,到底政府查扣之目的何在?究竟是怕广大人民知悉该刊物内容抑或要成为将来定罪之证据?若是为搜证,查扣一、两本即可达到目的,殊无查扣十余万本之必要?如此大量的查扣显然「逾越搜索扣押的合理范围,严重侵犯人民财产权,更影响言论出版自由」。 
  
尤其在资讯发达的时代,查扣十余万本刊物果其能「掩人耳目」?政府真的有通天本领堵住现代资讯的流通吗?据悉国安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或假处分以防止人民知悉该刊物之内容,竟惨遭法官以国安局无权禁制人民知悉此一内容而予以驳回,国安局遂又转向假检察官之手行搜索扣押,就此又暴露法官与检察官的法律素养与司法正义的专业性、独立性何以有天壤之别之疑虑?扣押之后,杂志社另起炉灶大量印刷,反而刺激读者的好奇心,助长阅读的兴趣,根本达不到查扣的目的,反而自丧司法威信。 
  
事实上,在监察院提出调查报告之后,媒体披露国安局的秘密文件,许多是监察院以前根本没有找到的资料。因此联合晚报在三月二十一日的社论中曾以「监察院能怎样!」为题,提出「国安局机密文件紧接在监察院调查后曝光,证明了监察委员根本没有调查到问题的最深切核心所在,更证明了监察委员根本没有找到关键资料。」、「监察院的权力,卡在司法与立法两权中间,又和行政权形成紧张对立,位置尴尬使得监察院只能拥有残缺的调查工具。可是这样一个机构存在,又必然兴起民众要求它『打老虎』的期待。难矣哉,监察院。不是吗!」对于监察院的存在功能,是民众期望过高还是有其制度上的难处? 
  
就搜索新闻媒体此一事件而言,当时在检察官体系内仍有不同之见解,与陈定南部长相同见解者固然有之,但提出质疑批判者亦有之。板桥地检署检察官陈盈锦即认为:「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当谨守法律分际,依法行政、严守法律正当程序,进行调查、追诉;立法机关亦应仅速立法,以明国家安全之界限与建立监督机制,并维护新闻自由的普世价值。统治者尤戒利用事件,操弄媒体。而当新闻自由逐渐成为一般民众接受的现代社会普世价值之时,也请别让媒体自己葬送新闻自由。司法机关执事者,更应审慎行事,避免成为统治者借力管制新闻媒体的合理化入口。」上述言论,可谓语重心长,更是执政者的戒律。 
  
由于在民主化的过程中,独立自由的媒体往往是刺穿统治者的独裁之利刃,使得「国家安全」有时被统治者作为「排除异己、遮掩腐化」的盾牌,如此不惟不能达到维护国家安全之目的,反而把国家导入危惧败亡之域。「国家安全」旨在维护国家人民不受外力侵犯,安居乐业。政府则以国家安全之目的,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祉,而不应纯以巩固统治者执政权为主要考量。新闻自由为宪法保障之第四权,政府即应加以维护,并接受媒体之监督。但政府侦查犯罪发现证据之执法利益、国家利益亦同等重要,殊无理由成为不得搜索之「治外法权地域」。惟政府司法机关任意搜索新闻媒体,恐又造成「寒蝉效果」,导致人民不敢提供消息、媒体不敢监督政府。就本事件而言,所应斟酌的重点是:如何把一个模糊不确定的「国家安全」之概念予以客观化、明确化,使新闻自由既维护人民知的权利又能维护国家安全、司法公正而独立防止行政权滥用亦不致沦为管制新闻自由之帮凶。吾人不愿见到政府动辄以「国家安全」之借口,压缩「新闻自由」的空间,也不乐见媒体工作者、企业主以「新闻自由」为护身符,即使危害「国家安全」亦在所不惜,希望两者之间能取得平衡点,才是人民之福、国家之福。(发表台湾法律网日期:91.08.21)

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