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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鳥法官與老鳥法官

最近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指示司法院同仁修改相關規則,俾使法官未來審案更能體會被告心情,因此以後「菜鳥法官」擬先派任公設[wiki]辯護人[/wiki],以後擔任法官時才更能落實保障被告人權。

為此司法院將修正「司法官候補規則」,計劃今後分發的新進法官,先安排擔任公設辯護人,協助未聘律師的被告打官司,期望透過此一歷練,使新進法官從協助、了解被告過程中建立良好觀念,未來實際從事審判時更能落實保障被告人權。

安排新進法官扮演類似被告律師的公設辯護人角色,係出自司法院長翁岳生的構想,翁岳生已指示業務單位著手規劃與修改規則,完成後即會銜行政院發布實施。

據司法院官員表示,目前從司法官訓練所結業的新進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的前四年不能獨立審判,必須先在一審與二審辦理相關業務各兩年。

惟司法官與法務部刻正持續推行交互詰問法庭活動,未來公設辯護人需求量勢必升高,而在公設辯護人力明顯不足下,正好提供法官的歷練機會。

司法院的規劃,是由法院自行評估人力調配與事務分配,讓新進法官都有機會歷練擔任公設辯護人,因為法官審理案件,須站在仲裁者立場,而公設辯護人,則要協助被告打官司,應深入了解被告,體會被告心情,並全力幫助被告為其辯護。

按目前全國一、二審法院設置的公設辯護人,僅有五十一人,為配合「法律扶助法」推動立法,司法院早已凍結公設辯護人的增員計劃,故在不增員之前提下,利用「菜鳥法官」(實習的候補法官)實質增加公設辯護人之名額,也算是具有一舉兩得之功效。翁院長此種構想可謂用心良苦,未知這些「菜鳥法官」是否能深體斯意,善盡職責,而不只是虛應故事而已。

然而司法院非常重視的「法律扶助法」,在法務部及基層檢察官的眼裡,恐怕有不同之評價。立法中的「法律扶助法」竟遭全省檢察官撻伐,出現在檢改會和法務部內部網站,其中有簡文鎮檢察官直批是拖垮財政大錢坑、律師自肥條款。

回顧今年立法院上一會期,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法律扶助法」時,曾引來全省各地檢察官譁然,檢察官們除網站大加撻伐外,台中檢察官簡文鎮更痛批「法律扶助法」,根本是拖垮國家財政的大錢坑、律師自肥的條款,而其中的「檢察官濫訴負擔費用條款」更會讓治安崩盤,檢察官日後辦案,更不敢追訴重大罪案,使社會中有名望、權貴者踩在司法的頭頂上。

令檢察官不滿的是「法律扶助法」附帶的「檢察官濫訴負擔費用條款」,一旦通過,未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若是遭到法官駁回、受到懲戒處分者,檢察官將要負擔訴訟費用,檢察官對此條款的不滿憤怒的文章,貼爆檢改會和法務部內部網站,更在各地檢察署議論紛紛。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簡文鎮表示,他前年曾經到英國考察,發現拖垮英國經濟的兩大因素,其一是健保政策,其二便是所謂的「法律扶助法」。

該法律顧名思義,若是原告無錢負擔訴訟費用,將由國家代墊給律師,等到人民有錢再償還,但是根據統計,該扶助法的償還比率,竟只有百分之五,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五,都成為拖垮英國財經的呆帳。因此,英國之「前車之鑑」,台灣有無必要「重蹈覆轍」值得政府審慎評估。

由於「法律扶助法」草案中,有關檢察官必須負責濫行起訴而造成被告的律師和訴訟相關費用,基層檢察官不滿的指出,這是惡法,將走上街頭抗議,此舉有民眾覺得好笑!

已退休的前最高法院院長林明德等四位法官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出版「日本刑事控訴審訴訟程序、簡易訴訟制度考察報告」,其中第一五七頁指出日本之刑事訴訟已採「有償主義」,動輒犯罪或濫行告訴、告發之情形因而減少,且為保障基本人權,防止檢察官濫行訴追,規定被告被起訴後判決無罪時,由國家補償被告因被訴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該報告也建議我國刑事訴訟宜由「無償主義」改採「有償主義」之立法。

例如發生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間,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涉嫌詐欺案件,當時侯寬仁檢察官大顯身手,在媒體出盡風頭,今年被監察院調查意見書指出當時檢察官辦案有違法濫權之嫌,而五年多以來,太極門的受害找誰討回公道呢?連日以來太極門在各大報紙大聲疾呼,要有關當局對侯寬仁予以處罰,頗令社會矚目。

所以有民眾最近經常在報紙投書反映,政府在倡導「人權立國」之際,許多專家學者及民眾希望,檢察官不要死抱著威權不放,究竟刑事訴訟法「無償主義」之立法已過了七十年了,不能改一下嗎?莫不認為檢察官上街頭抗議是天大笑話!

在「法律扶助法」中,為被告辯護的除了律師之外,還有「公設辯護人」,以「菜鳥」法官先派任公設辯護人,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這些「準法官」協助被告並體會被告心情,將來從事審判時能更為公正,但反面解釋是否意味目前大多數法官審理案件,不能體會被告心情?果真如此,則司法改革不能只注重「制度面」,還要特別注意「心理面」,亦即「革新」必先「革心」。

按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第六條規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要求律師協助辯護之權。」此一條款,對於若干無錢聘請律師辯護或不善於為自己辯護的人,特別重要。然而和很多人身自由的保護一樣,其適用範圍僅及於聯邦法院。易言之,凡觸犯聯邦法的刑事被告,不論其罪狀之大小或是否為死刑犯,均有獲得律師為其辯護之權。故聯邦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出席法庭應訊時,如無辯護律師,法院應代其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但被告已請得律師,或寧願不要律師為其辯護時,不在此限。」。

一般而言,所謂得受律師辯護之協助,係指能夠得到律師之有效協助而言。為達到這個目的,第一、所選任的律師須有必要的資格與能力,否則將不能勝任。第二、律師須有相當時間,已準備辯護。第三、律師須與被告取得密切之聯繫。第四、律師須注其全力,辯護一案,不得同時選任同一律師擔任數個案件之辯護。第五、律師本身須無偏見。

如上所述,第六修正案所規定的「獲得律師辯護之權利」,雖僅適用於聯邦,但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在某種特殊情形之下,由於第十四修正案適當法律程序條款之運用,如觸犯邦法,於邦法院的刑事訴訟,亦得享受律師辯護之權利。所謂的特殊情形,包括所有的死刑案件;至於非死刑案件,而被告年幼、無知、或精神耗弱時,亦包括在內。此外,如案情過於複雜,而被告又未請得辯護律師時,邦法院亦應遵照第十四修正案的法理,為其選任律師。不過,非死刑的案件中,究竟何種情形,被告始有獲得公家律師為其辯護之權,仍有賴於法院就具體事實分別決定。聯邦最高法院曾說:「適當法律程序條款絕不容淪為一數學公式」,即是此意。因此協助被告之餘,也不能忽視被害人之協助與保障。

總之,「法律扶助法」牽涉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未來的法庭運作,以及被告權益之維護,影響層面不僅關乎政府「財政鉅額負擔」而已,更關乎「司法公平正義之能否實現」,何以「菜鳥法官」不讓他歷練法官審判之本職?而先歷練「公設辯護人」?又何以不增員「公設辯護人」而以「菜鳥法官」暫代?又何以「老鳥法官」從事審判工作普遍不能體會被告心情?「老鳥檢察官」又何以大聲撻伐「法律扶助法」是拖垮財政之大錢坑、是律師自肥條款?這些疑慮都值得虛心探討而不是意氣用事,而未來的法律扶助法實施後,律師是否真能有效協助被告,而不致於淪為「自肥條款」?仍有待日後事實的證明。(本文2003/6月刊登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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