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鸟法官与老鸟法官
最近司法院院长翁岳生指示司法院同仁修改相关规则,俾使法官未来审案更能体会被告心情,因此以后「菜鸟法官」拟先派任公设[wiki]辩护人[/wiki],以后担任法官时才更能落实保障被告人权。
为此司法院将修正「司法官候补规则」,计划今后分发的新进法官,先安排担任公设辩护人,协助未聘律师的被告打官司,期望透过此一历练,使新进法官从协助、了解被告过程中建立良好观念,未来实际从事审判时更能落实保障被告人权。
安排新进法官扮演类似被告律师的公设辩护人角色,系出自司法院长翁岳生的构想,翁岳生已指示业务单位著手规划与修改规则,完成后即会衔行政院发布实施。
据司法院官员表示,目前从司法官训练所结业的新进候补法官,候补期间的前四年不能独立审判,必须先在一审与二审办理相关业务各两年。
惟司法官与法务部刻正持续推行交互诘问法庭活动,未来公设辩护人需求量势必升高,而在公设辩护人力明显不足下,正好提供法官的历练机会。
司法院的规划,是由法院自行评估人力调配与事务分配,让新进法官都有机会历练担任公设辩护人,因为法官审理案件,须站在仲裁者立场,而公设辩护人,则要协助被告打官司,应深入了解被告,体会被告心情,并全力帮助被告为其辩护。
按目前全国一、二审法院设置的公设辩护人,仅有五十一人,为配合「法律扶助法」推动立法,司法院早已冻结公设辩护人的增员计划,故在不增员之前提下,利用「菜鸟法官」(实习的候补法官)实质增加公设辩护人之名额,也算是具有一举两得之功效。翁院长此种构想可谓用心良苦,未知这些「菜鸟法官」是否能深体斯意,善尽职责,而不只是虚应故事而已。
然而司法院非常重视的「法律扶助法」,在法务部及基层检察官的眼里,恐怕有不同之评价。立法中的「法律扶助法」竟遭全省检察官挞伐,出现在检改会和法务部内部网站,其中有简文镇检察官直批是拖垮财政大钱坑、律师自肥条款。
回顾今年立法院上一会期,司法委员会初审通过「法律扶助法」时,曾引来全省各地检察官哗然,检察官们除网站大加挞伐外,台中检察官简文镇更痛批「法律扶助法」,根本是拖垮国家财政的大钱坑、律师自肥的条款,而其中的「检察官滥诉负担费用条款」更会让治安崩盘,检察官日后办案,更不敢追诉重大罪案,使社会中有名望、权贵者踩在司法的头顶上。
令检察官不满的是「法律扶助法」附带的「检察官滥诉负担费用条款」,一旦通过,未来检察官起诉的案件,若是遭到法官驳回、受到惩戒处分者,检察官将要负担诉讼费用,检察官对此条款的不满愤怒的文章,贴爆检改会和法务部内部网站,更在各地检察署议论纷纷。
台中地检署检察官简文镇表示,他前年曾经到英国考察,发现拖垮英国经济的两大因素,其一是健保政策,其二便是所谓的「法律扶助法」。
该法律顾名思义,若是原告无钱负担诉讼费用,将由国家代垫给律师,等到人民有钱再偿还,但是根据统计,该扶助法的偿还比率,竟只有百分之五,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五,都成为拖垮英国财经的呆帐。因此,英国之「前车之鉴」,台湾有无必要「重蹈覆辙」值得政府审慎评估。
由于「法律扶助法」草案中,有关检察官必须负责滥行起诉而造成被告的律师和诉讼相关费用,基层检察官不满的指出,这是恶法,将走上街头抗议,此举有民众觉得好笑!
已退休的前最高法院院长林明德等四位法官于民国八十二年五月出版「日本刑事控诉审诉讼程序、简易诉讼制度考察报告」,其中第一五七页指出日本之刑事诉讼已采「有偿主义」,动辄犯罪或滥行告诉、告发之情形因而减少,且为保障基本人权,防止检察官滥行诉追,规定被告被起诉后判决无罪时,由国家补偿被告因被诉追所支付之必要费用,该报告也建议我国刑事诉讼宜由「无偿主义」改采「有偿主义」之立法。
例如发生于民国八十五年十二月间,太极门气功养生学会涉嫌诈欺案件,当时侯宽仁检察官大显身手,在媒体出尽风头,今年被监察院调查意见书指出当时检察官办案有违法滥权之嫌,而五年多以来,太极门的受害找谁讨回公道呢?连日以来太极门在各大报纸大声疾呼,要有关当局对侯宽仁予以处罚,颇令社会瞩目。
所以有民众最近经常在报纸投书反映,政府在倡导「人权立国」之际,许多专家学者及民众希望,检察官不要死抱著威权不放,究竟刑事诉讼法「无偿主义」之立法已过了七十年了,不能改一下吗?莫不认为检察官上街头抗议是天大笑话!
在「法律扶助法」中,为被告辩护的除了律师之外,还有「公设辩护人」,以「菜鸟」法官先派任公设辩护人,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这些「准法官」协助被告并体会被告心情,将来从事审判时能更为公正,但反面解释是否意味目前大多数法官审理案件,不能体会被告心情?果真如此,则司法改革不能只注重「制度面」,还要特别注意「心理面」,亦即「革新」必先「革心」。
按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要求律师协助辩护之权。」此一条款,对于若干无钱聘请律师辩护或不善于为自己辩护的人,特别重要。然而和很多人身自由的保护一样,其适用范围仅及于联邦法院。易言之,凡触犯联邦法的刑事被告,不论其罪状之大小或是否为死刑犯,均有获得律师为其辩护之权。故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出席法庭应讯时,如无辩护律师,法院应代其选任律师,为其辩护,但被告已请得律师,或宁愿不要律师为其辩护时,不在此限。」。
一般而言,所谓得受律师辩护之协助,系指能够得到律师之有效协助而言。为达到这个目的,第一、所选任的律师须有必要的资格与能力,否则将不能胜任。第二、律师须有相当时间,已准备辩护。第三、律师须与被告取得密切之联系。第四、律师须注其全力,辩护一案,不得同时选任同一律师担任数个案件之辩护。第五、律师本身须无偏见。
如上所述,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获得律师辩护之权利」,虽仅适用于联邦,但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在某种特殊情形之下,由于第十四修正案适当法律程序条款之运用,如触犯邦法,于邦法院的刑事诉讼,亦得享受律师辩护之权利。所谓的特殊情形,包括所有的死刑案件;至于非死刑案件,而被告年幼、无知、或精神耗弱时,亦包括在内。此外,如案情过于复杂,而被告又未请得辩护律师时,邦法院亦应遵照第十四修正案的法理,为其选任律师。不过,非死刑的案件中,究竟何种情形,被告始有获得公家律师为其辩护之权,仍有赖于法院就具体事实分别决定。联邦最高法院曾说:「适当法律程序条款绝不容沦为一数学公式」,即是此意。因此协助被告之余,也不能忽视被害人之协助与保障。
总之,「法律扶助法」牵涉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未来的法庭运作,以及被告权益之维护,影响层面不仅关乎政府「财政巨额负担」而已,更关乎「司法公平正义之能否实现」,何以「菜鸟法官」不让他历练法官审判之本职?而先历练「公设辩护人」?又何以不增员「公设辩护人」而以「菜鸟法官」暂代?又何以「老鸟法官」从事审判工作普遍不能体会被告心情?「老鸟检察官」又何以大声挞伐「法律扶助法」是拖垮财政之大钱坑、是律师自肥条款?这些疑虑都值得虚心探讨而不是意气用事,而未来的法律扶助法实施后,律师是否真能有效协助被告,而不致于沦为「自肥条款」?仍有待日后事实的证明。(本文2003/6月刊登台湾法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