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应有的风范
一、前言
日前民间司改会公布司法院「司改三年」的绩效仅四十分左右,显然十分不理想。而法院积案累累,亦让社会大众诟病,法官的敬业精神与办案能力均受到质疑又最近检察官喝花酒、法官涉及性侵害等事件,社会大众对司法官的评价相当的负面,为此对于司法官应有的风范有相当多的期许,值得司法官自省自勉。司法官执行国家之法律,掌理人民诉讼。基于职务与职责上之需要,必以「三位一体」一品德、学识、能力三者俱优—为其基本条件,如此始能完成司法神圣之任务。
除了最近发生少数司法官非法及不当之行为外,近年来,司法官受商界人士邀集宴饮,涉及股市利益输送之弊案,及司法官受商人捐助参加高球队之事件,为大众媒体竞相腾载,不仅法界蒙羞,更使得司法改革刹那陷入阴霾,令人惋惜。何以位高权重之司法官,禁不起俗世尘缘之诱惑,自清高之云端,坠入庸俗之深渊?因此,除对司法人员平日辛劳予以肯定之外,并对司法官有高度之期许与勉励,希望能够早日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
二、民主应以法治为基础
司法工作至高无上的目标是宏扬法治精神、建立公义社会、保障基本人权。法治之健全发展,固有赖于各方面之协力配合,然司法人员是否公正廉明、守法尽职,厥为关键。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王荆公亦云:「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均足以说明司法人员「人」的因素之重要。司法为五种治权之一,用以达成法治之功能,保障人民之权益,司法人员执行国家法律,听讼折狱,既与人民有切身利害关系,故必需本于大公,出于至诚,明辨公是公非,务期毋枉毋纵,始能维护法律之尊严,伸张社会的正义。凡我司法人员,应以继往开来之胸襟,以公正为体,以慈祥为用,不偏不倚,以期学识与品德配合,坚持节操,慎审将事,行仁为善,求精神纯洁清明,留余泽于社会,举善念献国家,则司法尊严之大立,法治精神之宏扬,必能圆满达成。
民主政治,以法治为基础,司法乃是推行法治之重要一环,负有维护国权、保障人权、安定社会之重责大任。先总统蒋公曾说:「国家在前线是需要武力戡平祸乱,在后方维护国家公益,安定社会秩序,那就是司法界的责任」。

司法乃是对社会生活病理现象作事后之匡正,并对此为事前之警戒与吓阻。一国之司法组织,其于通常情形,正如平时之庞大军备然,单就其存在之本身即可了解其所以存在之意义。司法之作用,在于适用法律审判诉讼,对于法律之推行,具有强制力,故在法治国家,国家之安全、秩序之维护、人权之保障,无不系乎司法之良窳。而司法人员,于法律运用与执行公务是否适宜,所关亦巨。苟有良法美意,行之不得其当,仍不免于流弊;如得其当,则法行而国强。纵法律稍有阙漏,亦能善于运用,适应环境,有裨于治理,由是观知,完善之法律,乃法治之体,健全之司法,乃法治之用。而国家之治乱、司法之良窳,又系于司法人员之贤否。尝闻:「得一良法官,而千百万之民蒙其庥;得一不肖法官,而千百万之民食其祸。法官皆良民,自能惟国是爱,法官皆不肖,民且将与国为仇。准此以论,国之安危存亡,非吾侪司理者之责而谁责哉。」司法人员自应砥砺廉隅,恪遵职守,蔚为优良之风气,以为社会之楷模,方能树立司法威信,厚植法治之根基。
三、要砥砺廉隅充实智能提升裁判品质
法律只是一组抽象的文字而已,社会事件则千变万化层出不穷,如何将具体的社会纠纷事件,恰如其分地适用于抽象的法律文字里,则有依赖法官妥适认事用法。但无论如何解释,适用法律的结果,必然不能悖离公平、正义。虽然公平、正义是极为抽象的概念,亦可能因人主观的看法不同,有所谓的「人人心中自有一把尺」或「人人心中各有一支秤」之情形。而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普遍认同的标准,具有其客观性,因此绝不能机械性地适用法律,以致判决结果难为社会所普遍接受。所以近年来法官迭在案件审理中对于法律合宪性的疑义提出见解,或请求大法官予以解释,或在判决中直接就法律适用的理论,利用很大的篇幅予以阐释说明,这些都颇具见地,乃以前的裁判书中所难得一见者。然而整体而言,目前民众对于司法不满意之处仍以审判方面居多。二十一世纪来临之际,司法同仁应以提升素质,改变形象,乃是司法改革其中重要的一环。
司法官的工作是维护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志业,不仅在平亭曲直、定纷止争,针对个别案件的处理而已,更应该有教育民众、引导社会、改造社会的功能。民众对司法的期待,已不仅止于传统解决个案的纷争,尚期待司法经由诉讼案件发挥导引社会的实质功能,司法官对于国民的期待,应责无旁贷,更应以此作为自我期许,时刻汲取新知,充实专业素养,以满足民众的需求。
四、大公无私,为民服务
司法工作虽是为民众的诉讼权而存在,但更重要的是要了解民众诉讼的疾苦,尤其在审理案件时,应以当事人的痛苦、期待,感同身受去了解并处理,达到为民服务的宗旨。
五、加强审判功能,以提升司法威信
法律为社会正义之表征,法官办案适用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与伸张公理,所为裁判乃评鉴是非曲直之结论,不仅力求合法,尤须注意妥适。古人所谓:「正明法、陈严刑」即在彰显法律之权威,以及法律教导社会之功效。司法人员职责所在,应充分发挥正义精神及道德勇气,秉持公正廉明之素养,不枉直、不漏恶,为公正之审判,使罪犯迅速得到应得之惩罚,以儆效尤,俾遏阻犯罪。并使凶顽不敢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司法尊严与威信乃能建立,庶能完成维护宪政、保障人权、安定社会及澄清吏治的重责大任。
六、砥砺志节、健全司法
孙中山先生曾云:「革命在乎精神,革命精神者,革命事业所由产生也。」司法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职责重大,与人民权益、社会秩序、国家安危,均有密切关系,更需具备良好的精神修养;诸如:要有忠勇爱国的情操、要有守正不阿之精神、要有和谐适中的修养、要有毋枉毋纵的态度、要有谨慎切实的习惯、要有科学求真的方法、要有公正廉明的担当、有要淡泊明志的胸襟、要有崇高伟大的理想。易经乾卦象传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于司法同仁之修身养性,自应锲而不舍,矢勤矢勇,毋怠毋忽。
七、发挥敬业的服务精神,赢得民众信赖
司法人员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而法律又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故其言行与态度,影响人民对司法的尊重与信赖至深且巨。司法工作能否贯彻实施,端视司法人员是否均能全力推行以为断。欲期有效推行,必先养成专业、敬业、乐业、合群的美德,坚守岗位为国家社会无私无我的奉献,任劳任怨任谤奋力耕耘,并以积极的服务态度与民众沟通,司法人员既为正义的代言人,则其工作态度之良窳,直接影响人民对法律、对法院之尊重与信服。因此,「 责任的服务、公正的服务、效率的服务 」,实为司法人员肩负的光荣而崇高的使命,司法同仁倘能以服务化解民众对司法的敬畏为敬爱,相信更能获得群众的信赖。全体司法同仁咸应认清本身职责之重大,同心协力宏扬法治,齐一奋起,笃实践履「强化司法、贯彻法治」、「权威的法律,服务的司法」的要`,除深切自省惕厉,提振法律权威外,更要落实司法服务,夫如是,司法新形象之重塑,庶几指日可待。尤有进者,树立法院裁判的权威,除赖法官裁判品质之提升外,犹待国民守法精神之发提,两者互相辉映,方能相得益彰,法律与法院之权威,始能光大久远。
八、强化司法功能、厉行法治以保障人权
一国之治乱系于政治之隆污,社会之安定,端视法律制度之良窳。韩非子有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司法同仁不仅要为国家推行法治,同时还要负起服务人群、保障人权之重责大任。「责任的服务、普遍的服务、合理的服务、公正的服务、效率的服务」,实为司法人员光荣且崇高的使命。
九、结语
「公、正、廉、明」为个人之德行,亦为一般公务员道德修养之标竿,对此德行,必须深切存养,成为司法官普遍心理,始能在职务上表现公正廉明之精神。司法官执行法律,以平人民之不平为职志,故不容有一丝偏见。司法官允宜将大公无私之修养充实心中,外界之私见无由侵入,始能大公无私表现于司法之任务;独立公正而可信的司法源于庄重正义而可敬之司法官。希望全体司法官共勉之!(本文2003/6月刊登台湾法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