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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應有的風範

一、前言

日前民間司改會公布司法院「司改三年」的績效僅四十分左右,顯然十分不理想。而法院積案累累,亦讓社會大眾詬病,法官的敬業精神與辦案能力均受到質疑又最近檢察官喝花酒、法官涉及性侵害等事件,社會大眾對司法官的評價相當的負面,為此對於司法官應有的風範有相當多的期許,值得司法官自省自勉。司法官執行國家之法律,掌理人民訴訟。基於職務與職責上之需要,必以「三位一體」一品德、學識、能力三者俱優為其基本條件,如此始能完成司法神聖之任務。

除了最近發生少數司法官非法及不當之行為外,近年來,司法官受商界人士邀集宴飲,涉及股市利益輸送之弊案,及司法官受商人捐助參加高球隊之事件,為大眾媒體競相騰載,不僅法界蒙羞,更使得司法改革剎那陷入陰霾,令人惋惜。何以位高權重之司法官,禁不起俗世塵緣之誘惑,自清高之雲端,墜入庸俗之深淵?因此,除對司法人員平日辛勞予以肯定之外,並對司法官有高度之期許與勉勵,希望能夠早日實現公平正義的司法。

 

二、民主應以法治為基礎

司法工作至高無上的目標是宏揚法治精神、建立公義社會、保障基本人權。法治之健全發展,固有賴於各方面之協力配合,然司法人員是否公正廉明、守法盡職,厥為關鍵。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王荊公亦云:「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均足以說明司法人員「人」的因素之重要。司法為五種治權之一,用以達成法治之功能,保障人民之權益,司法人員執行國家法律,聽訟折獄,既與人民有切身利害關係,故必需本於大公,出於至誠,明辨公是公非,務期毋枉毋縱,始能維護法律之尊嚴,伸張社會的正義。凡我司法人員,應以繼往開來之胸襟,以公正為體,以慈祥為用,不偏不倚,以期學識與品德配合,堅持節操,慎審將事,行仁為善,求精神純潔清明,留餘澤於社會,舉善念獻國家,則司法尊嚴之大立,法治精神之宏揚,必能圓滿達成。

民主政治,以法治為基礎,司法乃是推行法治之重要一環,負有維護國權、保障人權、安定社會之重責大任。先總統蔣公曾說:「國家在前線是需要武力戡平禍亂,在後方維護國家公益,安定社會秩序,那就是司法界的責任」。


司法乃是對社會生活病理現象作事後之匡正,並對此為事前之警戒與嚇阻。一國之司法組織,其於通常情形,正如平時之龐大軍備然,單就其存在之本身即可瞭解其所以存在之意義。司法之作用,在於適用法律審判訴訟,對於法律之推行,具有強制力,故在法治國家,國家之安全、秩序之維護、人權之保障,無不繫乎司法之良窳。而司法人員,於法律運用與執行公務是否適宜,所關亦鉅。苟有良法美意,行之不得其當,仍不免於流弊;如得其當,則法行而國強。縱法律稍有闕漏,亦能善於運用,適應環境,有裨於治理,由是觀知,完善之法律,乃法治之體,健全之司法,乃法治之用。而國家之治亂、司法之良窳,又繫於司法人員之賢否。嘗聞:「得一良法官,而千百萬之民蒙其庥;得一不肖法官,而千百萬之民食其禍。法官皆良民,自能惟國是愛,法官皆不肖,民且將與國為仇。準此以論,國之安危存亡,非吾儕司理者之責而誰責哉。」司法人員自應砥礪廉隅,恪遵職守,蔚為優良之風氣,以為社會之楷模,方能樹立司法威信,厚植法治之根基。

 

三、要砥礪廉隅充實智能提昇裁判品質

法律只是一組抽象的文字而已,社會事件則千變萬化層出不窮,如何將具體的社會糾紛事件,恰如其分地適用於抽象的法律文字裡,則有依賴法官妥適認事用法。但無論如何解釋,適用法律的結果,必然不能悖離公平、正義。雖然公平、正義是極為抽象的概念,亦可能因人主觀的看法不同,有所謂的「人人心中自有一把尺」或「人人心中各有一支秤」之情形。而法律所追求的是社會普遍認同的標準,具有其客觀性,因此絕不能機械性地適用法律,以致判決結果難為社會所普遍接受。所以近年來法官迭在案件審理中對於法律合憲性的疑義提出見解,或請求大法官予以解釋,或在判決中直接就法律適用的理論,利用很大的篇幅予以闡釋說明,這些都頗具見地,乃以前的裁判書中所難得一見者。然而整體而言,目前民眾對於司法不滿意之處仍以審判方面居多。二十一世紀來臨之際,司法同仁應以提昇素質,改變形象,乃是司法改革其中重要的一環。

司法官的工作是維護社會正義、保障人民權益的志業,不僅在平亭曲直、定紛止爭,針對個別案件的處理而已,更應該有教育民眾、引導社會、改造社會的功能。民眾對司法的期待,已不僅止於傳統解決個案的紛爭,尚期待司法經由訴訟案件發揮導引社會的實質功能,司法官對於國民的期待,應責無旁貸,更應以此作為自我期許,時刻汲取新知,充實專業素養,以滿足民眾的需求。

四、大公無私,為民服務

司法工作雖是為民眾的訴訟權而存在,但更重要的是要瞭解民眾訴訟的疾苦,尤其在審理案件時,應以當事人的痛苦、期待,感同身受去瞭解並處理,達到為民服務的宗旨。

五、加強審判功能,以提昇司法威信

法律為社會正義之表徵,法官辦案適用法律,是維護社會正義與伸張公理,所為裁判乃評鑑是非曲直之結論,不僅力求合法,尤須注意妥適。古人所謂:「正明法、陳嚴刑」即在彰顯法律之權威,以及法律教導社會之功效。司法人員職責所在,應充分發揮正義精神及道德勇氣,秉持公正廉明之素養,不枉直、不漏惡,為公正之審判,使罪犯迅速得到應得之懲罰,以儆效尤,俾遏阻犯罪。並使凶頑不敢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司法尊嚴與威信乃能建立,庶能完成維護憲政、保障人權、安定社會及澄清吏治的重責大任。

六、砥礪志節、健全司法

孫中山先生曾云:「革命在乎精神,革命精神者,革命事業所由產生也。」司法人員執行國家法律,職責重大,與人民權益、社會秩序、國家安危,均有密切關係,更需具備良好的精神修養;諸如:要有忠勇愛國的情操、要有守正不阿之精神、要有和諧適中的修養、要有毋枉毋縱的態度、要有謹慎切實的習慣、要有科學求真的方法、要有公正廉明的擔當、有要淡泊明志的胸襟、要有崇高偉大的理想。易經乾卦象傳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於司法同仁之修身養性,自應鍥而不捨,矢勤矢勇,毋怠毋忽。

七、發揮敬業的服務精神,贏得民眾信賴

司法人員為國家法律的執行者,而法律又是社會生活的規範,故其言行與態度,影響人民對司法的尊重與信賴至深且鉅。司法工作能否貫徹實施,端視司法人員是否均能全力推行以為斷。欲期有效推行,必先養成專業、敬業、樂業、合群的美德,堅守崗位為國家社會無私無我的奉獻,任勞任怨任謗奮力耕耘,並以積極的服務態度與民眾溝通,司法人員既為正義的代言人,則其工作態度之良窳,直接影響人民對法律、對法院之尊重與信服。因此,「 責任的服務、公正的服務、效率的服務 」,實為司法人員肩負的光榮而崇高的使命,司法同仁倘能以服務化解民眾對司法的敬畏為敬愛,相信更能獲得群眾的信賴。全體司法同仁咸應認清本身職責之重大,同心協力宏揚法治,齊一奮起,篤實踐履「強化司法、貫徹法治」、「權威的法律,服務的司法」的要`,除深切自省惕厲,提振法律權威外,更要落實司法服務,夫如是,司法新形象之重塑,庶幾指日可待。尤有進者,樹立法院裁判的權威,除賴法官裁判品質之提昇外,猶待國民守法精神之發提,兩者互相輝映,方能相得益彰,法律與法院之權威,始能光大久遠。

八、強化司法功能、厲行法治以保障人權

一國之治亂繫於政治之隆污,社會之安定,端視法律制度之良窳。韓非子有云:「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司法同仁不僅要為國家推行法治,同時還要負起服務人群、保障人權之重責大任。「責任的服務、普遍的服務、合理的服務、公正的服務、效率的服務」,實為司法人員光榮且崇高的使命。

九、結語

「公、正、廉、明」為個人之德行,亦為一般公務員道德修養之標竿,對此德行,必須深切存養,成為司法官普遍心理,始能在職務上表現公正廉明之精神。司法官執行法律,以平人民之不平為職志,故不容有一絲偏見。司法官允宜將大公無私之修養充實心中,外界之私見無由侵入,始能大公無私表現於司法之任務;獨立公正而可信的司法源於莊重正義而可敬之司法官。希望全體司法官共勉之!(本文2003/6月刊登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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