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应建立在公正审判上
广为社会各界嘱目的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等三人再审案,历时两年余、共计三十多次开庭调查后,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庭终于在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早上十一点宣判,判决苏建和等三人无罪当庭开释。在得知高等法院此项判决结果后,中国人权协会等多年来从事救援工作的民间团体均表示肯定。
台湾高法院承审法官发挥道德勇气就苏建和三死囚案作出再审宣判,推翻原已经三审定谳的死刑判决,毅然宣告三被告均无罪。对于这样的再审结果表示振奋。尤其避免造成司法错杀的憾事,虽然是「迟来的正义」,然就当前司法改革的推动,显然树立了一个重要的「人权里程碑」。
这些年来,因为苏案间接促进刑事诉讼法制的修正,对于人权保障的机制更加完善,诸如:羁押权、搜索权从检方移归法院、侦讯人犯应全程录音录影、夜间不得讯问、被告得行使缄默权、「无罪推定」之原则等等,不仅提高了办案机关的公信力,同时更能有效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这些改革直接或间接是受到苏建和案漫长平反过程的激励与启发。原本可能是一幕司法悲剧,最后终于能在司法当局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之下,以喜剧收场,堪足告慰国人。
笔者多年以来本于人权工作者的立场,先后撰文二十余篇,并起草连署文吁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慎处理本案;也曾经与中国人权协会理监事同仁,多次前往台北看守所探望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期勉三人坚持争取司法最后公正的裁判。
苏建和三人虽然青春岁月蹉跎,然而在未来的人生旅途,只要永不气馁,而且社会各界能善意接纳并协助重生,相信必仍有所成就。
中国人权协会全体同仁愿意在未来的日子里,继续给予无辜的被告与被害人同等的关怀与协助!
由苏建和历经十一年之久终于获得无罪判决,吾人应该体认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律基本意图是尽可能创造人类的幸福,国家因法律而昌盛,法律因人而尊贵之意义。自古以来,善于治理国政的圣王贤臣,无不以政平讼理为治道之极轨。因为国家凡百政务,其利害直接及于人民者,莫如讼狱,若讼狱不得其公平允当,则国民不复觉得国家之保障,致人人有自危之心理,而国家社会遂难保其安宁与和谐。此从古今中外之历史明证,凡是欲致国家于长治久安之域者,无不兢兢业业戮力于司法独立,以健全司法制度,吾人尝闻「得一良法官,犹得一良将良相,而千百万之民咸蒙其庥;苟得一不肖法官,而千百万之民遭其祸」,由是知之,司法审判不公之结果,必然是怨声载道,人民苦不堪言,所谓「苛政猛于虎」,莫此为甚。申言之,如果法官皆贤良之士,必能惟国是爱;法官若不肖,人民且将与国为敌。职是之故,国家之兴衰安危,实在是司理司法的人之重责大任。而司法当局一向揭橥的「司法改革工程」,实为当务之急。在司法低迷之际,唯有透过公正妥适的裁判才能鼓舞司法同仁的士气。因此,因为本案我们要对司法同仁提出具体的善意建言,才能使善心之民崇法自重;

一、法学大家韩非子曾说「法败则国乱」。国法治隳败必加速国势之乱危,但法治的真谛不系于当权者的贤与不肖,故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然而世间不患无法律与典章制度,而患无必行之法。法律不能沦为政治的附庸,也不是统治者的统治工具。因此号令必信,法律必行,使人人以崇法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我们常说「司法是国家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如治理司法狱政的人,不能发见真实,则很难避免冤死之囚不绝于途。古人曾有如是之警语「狱者,天下知性命也,诬服之情,不可以折狱;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如果面对长期以来的低公信力的民意反映,司法人不能从内心澈底自我检省,则法律不被认真执行,与没有法律没有两样,因此司法机关庄严而认真的执法,实在是政府真正命脉之所系,自不容忽视。如果一国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
二、司法首长统理各级司法人员,其职权允应超然独立而公正,国家既然赋予重责大任,依理益当奋发从公以报效国家。但遗憾的是,目前仍然存在著少数庸劣滥竽尸位、征逐酒肉、热中官场、作威作福而司法民主化的人。实在令有心改革司法的人,看在眼里,血滴在心理。为了维护司法尊严,我们建议 总统,除应慎选最高司法首长之外,尤应遴选贤良之士担任各级院检首长,务期崇尚风节,屏绝纷华,壹志澄心,为民众谋福利,激浊扬清以为己任,乃能保障人权,伸张正义。否则用人不当,何异于斲伤司法,自毁司法长城?
三、「长夜漫漫、终必夜尽天明,暗夜虽有人哭泣,但冤情必得平反」不如此,司法永远不会有明天,但愿,社会各界能在苏建和三人判决之后,全心全力去关怀协助被害人家属,并严肃地检讨,当前司法改革有无盲点或是障碍,毕竟台湾的司法、台湾的人民,实在禁不起再有「苏建和第二」的刑案发生。
四、检、警、调、审各阶级的执法人员,也要以此案为戒,让「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人权立国的法则,终结刑求逼供的办案方式,才能让司法真正成为社会公理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003/6月刊登台湾法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