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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應建立在公正審判上

廣為社會各界囑目的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三人再審案,歷時兩年餘、共計三十多次開庭調查後,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終於在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早上十一點宣判,判決蘇建和等三人無罪當庭開釋。在得知高等法院此項判決結果後,中國人權協會等多年來從事救援工作的民間團體均表示肯定。

臺灣高法院承審法官發揮道德勇氣就蘇建和三死囚案作出再審宣判,推翻原已經三審定讞的死刑判決,毅然宣告三被告均無罪。對於這樣的再審結果表示振奮。尤其避免造成司法錯殺的憾事,雖然是「遲來的正義」,然就當前司法改革的推動,顯然樹立了一個重要的「人權里程碑」。

這些年來,因為蘇案間接促進刑事訴訟法制的修正,對於人權保障的機制更加完善,諸如:羈押權、搜索權從檢方移歸法院、偵訊人犯應全程錄音錄影、夜間不得訊問、被告得行使緘默權、「無罪推定」之原則等等,不僅提高了辦案機關的公信力,同時更能有效預防冤錯案件的發生,這些改革直接或間接是受到蘇建和案漫長平反過程的激勵與啟發。原本可能是一幕司法悲劇,最後終於能在司法當局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之下,以喜劇收場,堪足告慰國人。

筆者多年以來本於人權工作者的立場,先後撰文二十餘篇,並起草連署文籲請政府有關部門審慎處理本案;也曾經與中國人權協會理監事同仁,多次前往台北看守所探望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期勉三人堅持爭取司法最後公正的裁判。

蘇建和三人雖然青春歲月蹉跎,然而在未來的人生旅途,只要永不氣餒,而且社會各界能善意接納並協助重生,相信必仍有所成就。

中國人權協會全體同仁願意在未來的日子裡,繼續給予無辜的被告與被害人同等的關懷與協助!

由蘇建和歷經十一年之久終於獲得無罪判決,吾人應該體認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莊嚴的表現,法律基本意圖是儘可能創造人類的幸福,國家因法律而昌盛,法律因人而尊貴之意義。自古以來,善於治理國政的聖王賢臣,無不以政平訟理為治道之極軌。因為國家凡百政務,其利害直接及於人民者,莫如訟獄,若訟獄不得其公平允當,則國民不復覺得國家之保障,致人人有自危之心理,而國家社會遂難保其安寧與和諧。此從古今中外之歷史明證,凡是欲致國家於長治久安之域者,無不兢兢業業戮力於司法獨立,以健全司法制度,吾人嘗聞「得一良法官,猶得一良將良相,而千百萬之民咸蒙其庥;苟得一不肖法官,而千百萬之民遭其禍」,由是知之,司法審判不公之結果,必然是怨聲載道,人民苦不堪言,所謂「苛政猛於虎」,莫此為甚。申言之,如果法官皆賢良之士,必能惟國是愛;法官若不肖,人民且將與國為敵。職是之故,國家之興衰安危,實在是司理司法的人之重責大任。而司法當局一向揭櫫的「司法改革工程」,實為當務之急。在司法低迷之際,唯有透過公正妥適的裁判才能鼓舞司法同仁的士氣。因此,因為本案我們要對司法同仁提出具體的善意建言,才能使善心之民崇法自重;


一、法學大家韓非子曾說「法敗則國亂」。國法治隳敗必加速國勢之亂危,但法治的真諦不繫於當權者的賢與不肖,故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然而世間不患無法律與典章制度,而患無必行之法。法律不能淪為政治的附庸,也不是統治者的統治工具。因此號令必信,法律必行,使人人以崇法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我們常說「司法是國家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如治理司法獄政的人,不能發見真實,則很難避免冤死之囚不絕於途。古人曾有如是之警語「獄者,天下知性命也,誣服之情,不可以折獄;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如果面對長期以來的低公信力的民意反映,司法人不能從內心澈底自我檢省,則法律不被認真執行,與沒有法律沒有兩樣,因此司法機關莊嚴而認真的執法,實在是政府真正命脈之所繫,自不容忽視。如果一國法律是非正義的,它就不能存在。

二、司法首長統理各級司法人員,其職權允應超然獨立而公正,國家既然賦予重責大任,依理益當奮發從公以報效國家。但遺憾的是,目前仍然存在著少數庸劣濫竽尸位、徵逐酒肉、熱中官場、作威作福而司法民主化的人。實在令有心改革司法的人,看在眼裡,血滴在心理。為了維護司法尊嚴,我們建議  總統,除應慎選最高司法首長之外,尤應遴選賢良之士擔任各級院檢首長,務期崇尚風節,屏絕紛華,壹志澄心,為民眾謀福利,激濁揚清以為己任,乃能保障人權,伸張正義。否則用人不當,何異於斲傷司法,自毀司法長城?

三、「長夜漫漫、終必夜盡天明,暗夜雖有人哭泣,但冤情必得平反」不如此,司法永遠不會有明天,但願,社會各界能在蘇建和三人判決之後,全心全力去關懷協助被害人家屬,並嚴肅地檢討,當前司法改革有無盲點或是障礙,畢竟臺灣的司法、臺灣的人民,實在禁不起再有「蘇建和第二」的刑案發生。

四、檢、警、調、審各階級的執法人員,也要以此案為戒,讓「無罪推定原則」成為人權立國的法則,終結刑求逼供的辦案方式,才能讓司法真正成為社會公理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2003/6月刊登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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