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富有人性温暖的司法
继检察官、法官爆发涉嫌「喝花酒」、「性侵害」之事件后,「法官评鉴报告」最近出炉,有法官连年榜上「敬陪末座」,一再「蝉联」,不求改进的现象,令人既疑惑又遗憾。疑惑的是「榜上有名」的法官何以不求改进,不动如山?司法院是否相应不理抑或无可奈何?或者评鉴欠周,以致这些法官抱著「好官我自为之笑骂由人」,到底不适任的法官,真的无法淘汰,无法可管?实在值得深入探讨。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Morrcus Julliue Cicero)曾云「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法律不应仅限于条文文字而已,而应著重于法律思想的内涵。历史上没有一部完美之法典不以富有人性温暖的思想为基础,要先了解法律的思想,才能具备法律的精神,然后才能提升法律的价值。一位没有人性的法官绝不是人民的法官,祇是冷血的酷吏法匠罢了。一种颠覆伦理、泯灭人性的司法改革,终必为全民所唾弃,尽管当权者权柄的宝石是多么的璀灿、执政时是多么的耀武扬威镇慑八方,但卸任后人民发自内心的嘘声与唾弃,恐是他们应得的墓志铭与天谴!

法律人、司法人不是「只会依据法条的死文字而行事」「讲一些难懂的法律专有名词」「写一些艰涩阴晦的法律文章」「理性而冷酷无情的动物」「不食人间烟火的假圣贤」「诡谲狡辩暗藏玄机的伎俩」或是「关在法律象牙塔与现实社会脱节」的「珍奇异兽」。法律人与司法人若其所受的法律专业教育,以及法律实务训练,对于周遭一切事物的是非善恶,不能较有清晰的逻辑体系观念与思维系统,和较强的法意识与正义感及对人性尊严与价值的关怀,将成为国家社会迈向民主法治现代化国家的改革绊脚石。无论媒体如何的包装掩饰、世俗如何的盲目推崇,均无法满足国民对国家社会「法秩序」「法正义」「法理想」「法人性」健全理想化之期待。法律是人类社会天性中的一项主要制度,若无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司法人、法律人,则恐将沦为一种截然与现世人类不同的「冷血生物」。「法律并非向壁虚构的产物」,法律是人类社会中推动文明的重要力量,而文明的发展通常也和法律体系,以及贯彻这种体系的制度的演进息息相关。
慎子说「法律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于人心而已。」一种不度民心、之不堪民情之法律与行政措施,当然不为人民所遵守。秦始皇之速亡「法皆与情不应」是其最大的原因。司马迁说商君刻薄少恩,亦即指责其法太苛,不兴事丽,故法律与行政举措要合乎中人之心、中人之性,亦要合乎时宜。「天命之谓性」,「性即理也」,而「理者礼也」。人性就是理性,理性的内涵是自由意志的识别真理,由理性发挥到认识个人在自然的地位,再进而了解个人的自然权利,乃至于人类的平等互助博爱。司法人、法律人的行为与司法改革脱离了人性本质即无理性之可言,必将成为人民的罪人!国家历史的灰烬!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人民尽可能的幸福,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可能永久存在。
从最近司法界一连串的风纪事件发生,值得我们适时的检讨,台湾的司法究竟是否充满「人性的温暖」?数年前高院法官黄瑞华与前法务部长廖正豪曾互相指责「是谁践踏司法?」之争议,迄今多年,司法院与法务部之嫌隙犹在,司法基层人员与高层人士并未上下一心致力于司改工程,令我们忧心,司法人对司法改革有热心者,亦有漠不关心虚应故事者,人民只是观望者。其次,司法人对人民司法实质正义的追求,不是普遍性的分配正义,而是司法人自视高人一等的恩赐。举凡刑求逼供、草率办案、顽劣的问案态度、仰体上意的行事作风和缺乏道德勇气的判决,徒然制造类似苏建和、苏炳坤之冤案。如果司法人、法律人见死不救,则司法伸张公理正义之功能必荡然无存!
法律的目的在保护人民的自由,也是如韦洛沙达(Ves Losada)所说的「在解决人们的正义、福祉以及社会和平等具体的问题」,它不是少数人恣意的决断,而是独立超然不偏不倚的法律工作者(法官及法学者)的努力目标。

但就已于十月十四日游泳投奔金门大胆岛的大陆民运人士唐元隽先生的「投诚事件」而言,虽然有国际社会及国内人权团体的关注,但政府将其安置于新竹靖庐之后,对外音讯全无,到底政府如何解决其去留或能否安全转送第三国居住?均未有明确之消息。如果他是不满中共极权统治而投诚寻求政治庇护,乃是政治事件,则不能与一般偷渡客同视,不宜按司法事件处理,从人道精神、人权保护出发,秉持国际处理政治避难的原则尽速处理,是否安置靖庐依国安法法办?值得商榷。中国人权协会曾于一九九九年公布庇护法草案,惜未获重视,如今该是立法催生之时刻。
在本世纪难民问题仍是持续不断的扮演国际社会关注焦点的角色。并为自国际联盟乃至于今日联合国首要关切之问题。盖今日之「难民」范围已不限于外国之侵略,或源于国内政治、社会根本动乱,因自由或生命之恐惧而逃越国境之事实,与国家主权利益有冲突,而各国普遍认为应给予逃难者保护。根据一九五一年难民地位公约及一九六七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所称之难民,应符合下述条件:1离开原居住国。2无法或不愿再得到该国保护或遣返。3原因为有遭受迫害之虞。4迫害之理由为因种族、宗教、国籍、社会团体或政治主张等。
上述公约及议定书为国际上处理难民问题之主要依据,各国处理类似问题均一再引用,中共亦于一九八二年交存加入生效。但遍查我国宪法及参加国际人权公约之名称中,均无难民地位公约及关于难民地位之议定书,甚至阿扁总统历次有关致力「人权立国」之演说以及行政院研考会今年十月出版的我国「二○○二年国家人权平等白皮书」虽畅论「人权立国与人权保障的基础建设」,但对于类似唐元隽或外国人向我国政府寻求庇护时,可能面临无具体有效法规范之窘境,无乃是政府致力于「人权立国」的一大讽刺。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因此,建议政府明确、明快就唐元隽事件决定给予庇护或转送第三国,以免自毁人权立国形象。同时尽速推动「庇护法」立法工作,使我国接受国际义务,并采取适当相对立法及行政措施。
总之,人权保障与人性尊严的维护,乃是现代文明国家所追求的目标,越是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对人性尊严的尊重程度亦越高,反之,越是野蛮或落后、专制独裁的国家社会,人性尊严的维护亦必较低。所以现代化国家的司法应该以保障人性的尊严建立富有人性温暖的司法环境为努力目标!司法唯有袪除「假圣贤伪君子」的面具,恢复人性化本来面貌,一个富有人性温暖的司法,才能为人民支持与信赖!司法体制是保障人权的最主要、最后的手段,惟有强固而慎密的体制和称职而愿意致力于人权、尊严与正义实现的司法人员,才可能建立一个富有人性温暖的司法!我国在人权立国的道途中何妨在政治与司法中多挹注人性温暖的关怀。(2003/6月刊登台湾法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