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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富有人性溫暖的司法

繼檢察官、法官爆發涉嫌「喝花酒」、「性侵害」之事件後,「法官評鑑報告」最近出爐,有法官連年榜上「敬陪末座」,一再「蟬聯」,不求改進的現象,令人既疑惑又遺憾。疑惑的是「榜上有名」的法官何以不求改進,不動如山?司法院是否相應不理抑或無可奈何?或者評鑑欠周,以致這些法官抱著「好官我自為之笑罵由人」,到底不適任的法官,真的無法淘汰,無法可管?實在值得深入探討。

 

羅馬法學家西塞羅(Morrcus  Julliue  Cicero)曾云「法律是人性中所蘊含的最高理性,告訴人們所應做之事,禁止人們所不應做之事。」法律不應僅限於條文文字而已,而應著重於法律思想的內涵。歷史上沒有一部完美之法典不以富有人性溫暖的思想為基礎,要先瞭解法律的思想,才能具備法律的精神,然後才能提升法律的價值。一位沒有人性的法官絕不是人民的法官,祇是冷血的酷吏法匠罷了。一種顛覆倫理、泯滅人性的司法改革,終必為全民所唾棄,儘管當權者權柄的寶石是多麼的璀燦、執政時是多麼的耀武揚威鎮懾八方,但卸任後人民發自內心的噓聲與唾棄,恐是他們應得的墓誌銘與天譴!


法律人、司法人不是「只會依據法條的死文字而行事」「講一些難懂的法律專有名詞」「寫一些艱澀陰晦的法律文章」「理性而冷酷無情的動物」「不食人間煙火的假聖賢」「詭譎狡辯暗藏玄機的伎倆」或是「關在法律象牙塔與現實社會脫節」的「珍奇異獸」。法律人與司法人若其所受的法律專業教育,以及法律實務訓練,對於周遭一切事物的是非善惡,不能較有清晰的邏輯體系觀念與思維系統,和較強的法意識與正義感及對人性尊嚴與價值的關懷,將成為國家社會邁向民主法治現代化國家的改革絆腳石。無論媒體如何的包裝掩飾、世俗如何的盲目推崇,均無法滿足國民對國家社會「法秩序」「法正義」「法理想」「法人性」健全理想化之期待。法律是人類社會天性中的一項主要制度,若無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司法人、法律人,則恐將淪為一種截然與現世人類不同的「冷血生物」。「法律並非向壁虛構的產物」,法律是人類社會中推動文明的重要力量,而文明的發展通常也和法律體系,以及貫徹這種體系的制度的演進息息相關。

 

慎子說「法律從天下,非從地出,發於人間,合於人心而已。」一種不度民心、之不堪民情之法律與行政措施,當然不為人民所遵守。秦始皇之速亡「法皆與情不應」是其最大的原因。司馬遷說商君刻薄少恩,亦即指責其法太苛,不興事麗,故法律與行政舉措要合乎中人之心、中人之性,亦要合乎時宜。「天命之謂性」,「性即理也」,而「理者禮也」。人性就是理性,理性的內涵是自由意志的識別真理,由理性發揮到認識個人在自然的地位,再進而瞭解個人的自然權利,乃至於人類的平等互助博愛。司法人、法律人的行為與司法改革脫離了人性本質即無理性之可言,必將成為人民的罪人!國家歷史的灰燼!


「法律的制定是為了懲罰人類的兇惡悖謬,所以法律本身必須最為純潔無垢」。法律的基本意圖是讓人民儘可能的幸福,如果法律是非正義的,它就不可能永久存在。

 

從最近司法界一連串的風紀事件發生,值得我們適時的檢討,台灣的司法究竟是否充滿「人性的溫暖」?數年前高院法官黃瑞華與前法務部長廖正豪曾互相指責「是誰踐踏司法?」之爭議,迄今多年,司法院與法務部之嫌隙猶在,司法基層人員與高層人士並未上下一心致力於司改工程,令我們憂心,司法人對司法改革有熱心者,亦有漠不關心虛應故事者,人民只是觀望者。其次,司法人對人民司法實質正義的追求,不是普遍性的分配正義,而是司法人自視高人一等的恩賜。舉凡刑求逼供、草率辦案、頑劣的問案態度、仰體上意的行事作風和缺乏道德勇氣的判決,徒然製造類似蘇建和、蘇炳坤之冤案。如果司法人、法律人見死不救,則司法伸張公理正義之功能必蕩然無存!

法律的目的在保護人民的自由,也是如韋洛沙達(Ves  Losada)所說的「在解決人們的正義、福祉以及社會和平等具體的問題」,它不是少數人恣意的決斷,而是獨立超然不偏不倚的法律工作者(法官及法學者)的努力目標。


但就已於十月十四日游泳投奔金門大膽島的大陸民運人士唐元雋先生的「投誠事件」而言,雖然有國際社會及國內人權團體的關注,但政府將其安置於新竹靖廬之後,對外音訊全無,到底政府如何解決其去留或能否安全轉送第三國居住?均未有明確之消息。如果他是不滿中共極權統治而投誠尋求政治庇護,乃是政治事件,則不能與一般偷渡客同視,不宜按司法事件處理,從人道精神、人權保護出發,秉持國際處理政治避難的原則儘速處理,是否安置靖廬依國安法法辦?值得商榷。中國人權協會曾於一九九九年公布庇護法草案,惜未獲重視,如今該是立法催生之時刻。

 

在本世紀難民問題仍是持續不斷的扮演國際社會關注焦點的角色。並為自國際聯盟乃至於今日聯合國首要關切之問題。蓋今日之「難民」範圍已不限於外國之侵略,或源於國內政治、社會根本動亂,因自由或生命之恐懼而逃越國境之事實,與國家主權利益有衝突,而各國普遍認為應給予逃難者保護。根據一九五一年難民地位公約及一九六七年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所稱之難民,應符合下述條件:1離開原居住國。2無法或不願再得到該國保護或遣返。3原因為有遭受迫害之虞。4迫害之理由為因種族、宗教、國籍、社會團體或政治主張等。

上述公約及議定書為國際上處理難民問題之主要依據,各國處理類似問題均一再引用,中共亦於一九八二年交存加入生效。但遍查我國憲法及參加國際人權公約之名稱中,均無難民地位公約及關於難民地位之議定書,甚至阿扁總統歷次有關致力「人權立國」之演說以及行政院研考會今年十月出版的我國「二○○二年國家人權平等白皮書」雖暢論「人權立國與人權保障的基礎建設」,但對於類似唐元雋或外國人向我國政府尋求庇護時,可能面臨無具體有效法規範之窘境,無乃是政府致力於「人權立國」的一大諷刺。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因此,建議政府明確、明快就唐元雋事件決定給予庇護或轉送第三國,以免自毀人權立國形象。同時儘速推動「庇護法」立法工作,使我國接受國際義務,並採取適當相對立法及行政措施。

 

總之,人權保障與人性尊嚴的維護,乃是現代文明國家所追求的目標,越是文明程度較高的社會,對人性尊嚴的尊重程度亦越高,反之,越是野蠻或落後、專制獨裁的國家社會,人性尊嚴的維護亦必較低。所以現代化國家的司法應該以保障人性的尊嚴建立富有人性溫暖的司法環境為努力目標!司法唯有袪除「假聖賢偽君子」的面具,恢復人性化本來面貌,一個富有人性溫暖的司法,才能為人民支持與信賴!司法體制是保障人權的最主要、最後的手段,惟有強固而慎密的體制和稱職而願意致力於人權、尊嚴與正義實現的司法人員,才可能建立一個富有人性溫暖的司法!我國在人權立國的道途中何妨在政治與司法中多挹注人性溫暖的關懷。(2003/6月刊登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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