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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对司法革新应有之体认

一、前言

从民间司改会公布司法改革三年的民调成果,只有四十六分之后,司法同仁的士气十分低落,尤其最近检察官喝花酒,法官涉嫌性侵害事件爆发之后,社会对司法官有负面评价值得警惕。

我国宪法前言揭橥「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此乃各级政府施政之总方针。而「外国防内司法」、「司法为国家社会公理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职责綦重由此可证。汉书刑法志有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时黄帝涿鹿之战,汤武革命以兵定天下,均列入「大刑」之内,足见巩固国权,亦属广义之执法范围,至于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秩序,更为司法同仁责无旁贷之工作。司法工作至高无上的目标是宏扬法治、建立公义社会、保障基本人权。法治之健全发展,固有赖于各方面之配合,然司法人员是否公正透明、守法尽职,厥为关键。

今日之司法、现代之法制,其规范兼及人民与政府,义蕴之所在,非惟定分止争,尤重福国利民,故从事司法工作者,「必不能不蓄德日富,绩学日深,以期契合时代精神,适应国家需要。而执辙循守之际,固有皎然如日者在焉」。于兹社会对司法改革期殷情切之际,司法人员自应懔于职责之重大劝善儆恶、激浊扬清,除具备适当的学识才能之外,最重要者厥为品德心性之修养,人人愤励奋发、勤慎清廉,有为有守卓著忠勤,乃能负起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秩序,进而巩固国权之重责大任。人人咸应谦卑虚心,精研法学,革新业务,运用科学办案方法,注重行政效率激发求真求实精神,以达不偏不倚、毋枉毋纵之原则。而面对各界舆论之批评,必须深入检讨、切实省察,将社会各界所有之批评视为善意之鞭策,「唯有法学精湛判断正确才能明察秋毫;唯有态度客观,摒绝人情物欲之障蔽,始能正道公平。」实现「明刑弼教」之理想。孙中山先生尝云:「改革之任,人人有责」,今日举国正致力司法改革,鉴于司法是政治的重要建设,应该随时代之进步而进步,司法革新应先于各项革新而革新,司法人员允宜充实学识和能力,提高品德和修养,同为革新司法、宏扬法治而精进不已!司法同仁更应在社会各界诸多责难声中庄敬自强、克尽职责,以巩固法治、维护正义、提振士气、团结人心为己任,担负起司法之时代使命。

二、建立人民信赖的司法

民主法治国家司法权之运作,就政治而言,可影响政权之转移与政党之动向及派系之离合。揆诸美国前总统尼克森之黯然下台、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之去职均可为明证。所谓司法权独立,传统上系对行政权、立法权而言,亦即审判者所为之审判,除应依据法律独立审判者外,其在职务上完全独立,关于系争之具体案件,不受其他权力之影响,尤其不受行政机关之政府与立法机关之议会干预。此之「依据法律审判」,本质上即属于限制审判者滥权之规定,以防止审判者刚愎专横、独断妄行。身为审判者实应从自我反省之谦抑观点、法规之独立自主性,积极实现正当性之法律理念,因此,我国宪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亦应有实现正当性法律为首要任务之意涵。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存在司法审查制度(Judicial review) ,此一制度之所以成为现代各国宪法的最重要机制,乃在于司法审查系司法机能(Judicial Function)之本质,其有检查政府行为、解释宪法与采多数决之立法机关抗衡及保障基本人权等重要功能,使民主政治和平顺利推展,宪法保障人权之功能得以落实,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制。实以社会的安全福利为重,而具有独立人权之个人,乃是社会的构成份子,个人的权利不致为社会所吞噬,使社会的进步与繁荣,成为个人本其独立人格发挥其聪明才智之成果。因此个人与社会不是敌对的,而是融合的。而规范社会秩序的司法。其种种活动诸如:非讼、侦查、裁判、执行程序等,其主旨无非在准据法律、法理,于个人与社会之间,寻求合宜妥适的趋向,使个人与社会互蒙其利,自由发展至于极致。

个人的权利中,最基本者厥为人身自由。一二一五年英国之大宪章、一七七六年美国独立宣言均再三致意于斯,尤以一八六八年该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更明白揭橥「法律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之原则更成为保障人权之圭臬。依据美国历来法例,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亦拥有新生活自由的权利,仍受有隐私权之保障。警察即使在三更半夜调查犯罪亦不能不先敲门(A knock on the door at midnight)。且被告有缄默权,凡属窃听证据、强迫招供、非法搜索均在所必禁,执法人员随时随地以身作则尊重个人的自由与尊严。此外,被告应得到律师的辩护或公设辩护,而且诉讼审理程序亦要符合公开、公正之原则。而代表国家对被告控诉的检察官要负举证责任,证明犯罪显然无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纵使已判刑定罪的被告,法律亦予人权相当之保障。监狱环境的改善、科学办案之方法及人道精神的处遇,用以促进受刑人改过迁善。英美法系这种重视「法律正当程序」的司法文化传统,予千千万万的个人以极大的保障。而刑事诉讼程序,视人类为独立人格者,每个人仅对个人的行为负责,人人得以自由活动而不致遭遇法律的制裁,从而促使人类聪明才智充分发抒,为积极的理想目标而奋斗不懈,此实乃英美法制的基本精神所在。

由此觇知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性,法院可以防止行政权的过度集中,使警察及执法人员不致滥用权力侵犯人权,更是纠正法律执行过程中可能犯错的重要机关。人民最大的安全,得之于司法对于自由人权的高度维护,而不只是国家的富强或少数法官的「英雄式的担当」。法律乃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国家因法律而富、法律因人而贵」,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人民尽可能的幸福,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诟,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永久存在!司法的公信力,应该建立在清廉公正的审判基础之上,而不是冷峻的「为结案而结案」,更不是对致力于司法改革的主事者予以诬蔑为司法公信力崩溃的始作俑者,即能对陈旧审判体制重燃改革新契机。司法在先天上就是具有「高度反省能力」的机制,此所以设有各种诉讼救济制度堪足以为证。而职司平亭讼狱的法官更不能将审判「独立」曲解为「独大」或「独裁」。就以宋朝众所皆知、人人钦敬的「包青天」而言,当时京城流传「关节不到,有阎罗老包」,包拯明察秋毫、断案如神,被后人尊为「青天大老爷」,可见司法公信力应建立在公正廉明的审判上。民主国家所赖以纲维者,乃法律制度,人民与政府咸应共同体认此一奥义,非但要尊重法律与制度,更必须使之成为日常生活之准则与生活之方式,养成「民主与法治的风范」。加强司法之功能,经纬万端,既非一蹴可几,亦难期赫赫之功,唯有逐步推移、日积月累,乃能日起有功。凡我司法人员允宜惕厉奋发、精诚团结,一本献身司法、报效国家、服务人民之初衷,共同建立司法新纪元,忠于职守、任劳任怨任谤以赢得社会全面的信赖与尊重。

三、革新必先革心

国人于追求「繁荣的物质文明」之余,切莫遗忘「充实的精神文明」之重要性。于兹社会功利主义盛行,人心日趋浇薄之际,倡导「心灵改革」实具有醍醐灌顶、振聋启瞆之功效,诚值得国人省思。面对社会纷乱之现象,唯有养心存诚,戢止妄念恶念,「大其心」容天下之物;「虚其心」受天下之善;「平其心」论天下之事;「潜其心」观天下之理;「定其心」应天下之变!伟大的心灵会带领我们朝向崇高的境界,唯有高尚的心灵才能显现最美最善的人生。如果没有清静的心胸,人类的幸福生活不可能实现。为建立台湾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平衡发展」、「齐头并进」,以提升国际竞争力,应积极倡导「以爱人为本源,从肯定自己、关怀别人做起」的心灵改革工程,社会及政治各界如响斯应,不仅「坐而言」并且「起而行」的精神,自有「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之功能。鉴于「世界上最好的改革家,都是从自我改革起」,而「改革的先声则是观念的变革」,最完善而持久的改革,应当由风气的改良而来,司法人员面对社会各界方兴未艾的「心灵改革」浪潮,不仅不能置身事外,更应顺势结合心灵改造的动力,以加速完成司法改革的进程,俾副社会对司法仰赖之殷,国家对司法寄望之切。法律的权威,不仅以国家的公权力为基础,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人民对司法高度的信赖感。因此,「清廉的操守」、「专精的学养」、「超然的立场」、「服务的精神」实为优良司法人员棈神层面所应具备之条件。

在民主法治时代,司法人员应具备为民服务之观念,时时为民众著想、处处便民礼民。听讼折狱,尤需哀矜勿喜、视民如伤,问案和霭恳切,更要存养泛爱亲仁的情操与独立不屈的担当,庶几社会主义得以伸张,民众可以折服。由此可知,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也正是「心灵改革」追求的目标。随著时代的进步,权利意识的提高,社会对司法的期待愈益殷切,要求司法改革的呼声亦日益升高。司法人员除应全力肩负改革重任之外,更应砥砺操守、恢宏器度,才能不负民众的期望,并重建司法的权威与树立司法的新形象,则司法改革的成功,亦即心灵改革的成功;而心灵改革的成功,也就是司法改革的成功!

四、止谤莫若自修维护司法尊严

司法院自施启扬、翁岳生先生接掌司法院以来,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工作不遗余力,在维护司法尊严的前提下,朝向「审判独立、法官清廉、裁判公正、提高品质、增进信赖」的司法改革目标前进。司法同仁咸应体察此一时代潮流与民意归趋,迈开坚实与稳定的步伐,戮力以赴。在案牍劳形、焚膏继晷辛勤贡献之后,最近民意调查显示,司法人员之努力已逐渐获得社会的肯定与认同,此一成果当使全国司法人员振奋不已。但鉴于司法改革永无止境,吾人殷盼司法同仁在欣喜之余,仍应秉公持正,惕厉自清、敬事负责、虚心检讨。因司法革新虽具成效,但仍觉尚未达到国人之殷望,自必随时检讨缺失,谋求精进,方足以充分发挥司法功能,无负国家社会之期望。

司法工作对于巩固国家安全、安定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权益关系綦切。然司法工作之内涵,经纬万端;社会之环境,日新月异,所以我们期望司法人员应时时刻刻紧记司法工作是为人民的诉讼权而存在,法院是为了实现正义、保障人权而设立,是国家为当事人设立的重要机关。司法人员要多多注意当事人的调查请求,而不只是为了工作之方便或为结案而结案。在民主法治的时代,司法人员应具备为民服务之观念,时时为民众之权益著想,处处便民礼民,临讼折狱,尤需哀矜勿喜,问案庄重恳切、周详推鞫,使千锤百炼之判决兼顾法、理、情。诚如翁院长语重心长「裁判要让社会大众心服口服,增进社会大众对司法之信赖。秉持良知良能提高办案正确性,以赢取社会对司法的认同与尊重」的勗勉,伸张正义、保障人权,维持国家社会秩序,俾不至于与国民所认知的社会正义脱节,使正义实现于每一案件之上。

诉讼案件莫不与当事人有切身利害关系,倘遇久讼未结,身心焦虑煎熬,实非笔墨所能形容,导致对法院猜疑,怨怼等不满,甚至怀疑法官之操守,加以少数司法人员违反风纪案件迭受批评,因此司法人员应以止谤莫如自修的风度,面对社会之鞭策之外,更应随时注意大众传播媒体之报导与社会脉动,体察社会对司法的殷切期望,并对不肖份子招摇撞骗,假借名义,散布流言、蒙蔽、愚弄、诈欺当事人获取不法利益,严重损害司法形象与信誉,允应主动加以取缔,从严追诉使其消声匿迹。司法同仁亦应洁身自爱,提高警觉,不宜轻易表露身分名衔以免为人利用,徒增困难。遇有新闻报导失实情事,固应依法要求更正;遇有不当评论,亦应依法律之规定主动提出辩驳,以彰法治,并维护司法尊严。

司法院鉴于维护与提升司法形象之重要,曾函示所属各机关确实设置新闻联系人员,加强新闻联系工作,主动并适时发布有关争议性问题,或尽忠职守温馨感人事迹之新闻,希望借以避免滋生误会,以事实扭转社会对司法错误之印象,进而树立公正廉明、庄严巍峨的司法形象。盖唯有司法与社会、教育、舆论共同协力,一面提高人民法律知识与守法精神, 以及媒体的自制自律;另一面提高裁判品质 ,才能强固国家法治基础,建立司法优良形象!   

五、权威的法律服务的司法

法律为社会生活的规范,法官应将「 不变有限之法律,适用至万变无限的现实社会现象」,除应娴熟法令外,更应吸纳各种知识,始能妥适剖析案情,克尽厥职,博得民众信赖。因此法律之权威,不在于其强制力的强大,而在于法官公正廉明的判决所建立的公信力,足为人民所信赖。

司法人员为公务员重要之一环,懔于公务员应先确立服务的人生观,人人自应贡献全部才智能力,以为广大的民众谋福利。而由于社会对司法的要求,不以断案折狱为限,还要重视其所能发挥的教化功能,此即「明刑弼教」「刑期无刑」之古训。司法工作是保障人权厉行法治的工作,也是亲民行仁的工作,「敏于行、慎于事」便是力行近仁的具体表现。

任劳任怨任谤更是司法人员所应具备的修养,唯有于执行职务时发挥高度为民服务之精神,随时随地落实便民、礼民、利民、爱民之措施,克尽公仆之责任,始能赢得社会大众之肯定与信赖。孙中山先生曾言「人生以服务为目的」,司法人员身负国家之重责大任,受全体国民之付托,自当发挥公权力,尽心尽力为保障民权、维护社会安宁,以期发挥司法同仁为国效命、为民服务之功能,期早日开创司法新纪元!惟本于「日日新又日新」之义,虚心检讨司法业务亟待改进之处仍多,于此略举荦荦大者,愿司法同仁善尽职责:

(一)、加强审判功能,以提升司法威信:法律为社会正义之表征,法官办案适用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与伸张公理,所为裁判乃评鉴是非曲直之结论,不仅力求合法,尤须注意妥适。古人所谓「正明法、陈严刑」即在彰显法律之权威,以臻法律教导社会之功效。司法人员职责所在,应充分发挥正义精神及道德勇气,秉持公正廉明之素养,不枉直、不漏恶,为公正之审判,使罪犯迅速得到应得之惩罚,以儆效尤,俾遏阻犯罪,并使凶顽不敢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司法尊严与威信乃能建立,应能完全维护宪政、保障人权、安定社会及澄清吏治的重责大任。

(二)、砥砺志节,健全司法:孙中山先生曾云「革命在乎精神,革命精神者,革命事业所由产生也。」司法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职责重大,与人民权益、社会秩序、国家安危,均有密切关系,更需具备良好的精神修养,诸如:要有忠勇爱国的情操、

要有守正不阿的精神、要有和谐适中的修养、要有毋枉毋纵的态度、要有谨慎的习惯、要有科学求真的方法、要有公正廉明的担当、要有淡泊明志的胸襟、要有崇高伟大的理想。易经乾卦象传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于司法同仁之修身养性,自应锲而不舍、矢勤矢勇、毋怠毋忽。

(三)、发挥敬业的服务精神,赢得民众信赖:司法人员为国家法律之执行者,而法律又是社会的生活规范,故其言行与态度,影响人民对司法的尊重与信赖。司法工作能否贯彻实施,端视司法人员是否均能全力推行以为断,欲期有效推行,必先养成专业、敬业、乐业、合群的美德,坚守岗位为国家社会无私的奉献,任劳任怨任谤奋力耕耘,并以积极的服务态度与民众沟通。司法人员既为正义的代言人,则其工作态度之良窳,直接影响人民对法律,对法院之尊重与信服。因此,「责任的服务、普遍的服务、合理的服务、公正的服务、效率的服务」,实为司法人员肩负的光荣而崇高的使命,司法同仁倘能以服务化解民众对司法的敬畏为敬爱,相信更能获得群众的信赖。

六、结语

最后诚恳呼吁全体司法同仁认清本身职责之重大,同心协力宏扬法治,齐一奋起,笃实践履「强化司法贯彻法治」、「权威的法律、服务的司法」的提示,除深切自省惕厉,提振法律权威外,更要落实司法服务,夫如是,司法新形象之重塑,庶几指日可待。抑有进者,树立法院裁判的权威,除赖法官裁判品质之完美外,犹待国民守法精神之发扬,两者互相辉映,方能相得益彰,法律与法院之权威,始能光大久远,愿司法同仁与律师同道及社会各界相互勉励,相信台湾司法的明天会更好!(2003/6月刊登台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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