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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對司法革新應有之體認

一、前言

從民間司改會公布司法改革三年的民調成果,只有四十六分之後,司法同仁的士氣十分低落,尤其最近檢察官喝花酒,法官涉嫌性侵害事件爆發之後,社會對司法官有負面評價值得警惕。

我國憲法前言揭櫫「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此乃各級政府施政之總方針。而「外國防內司法」、「司法為國家社會公理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人員職責綦重由此可證。漢書刑法志有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時黃帝涿鹿之戰,湯武革命以兵定天下,均列入「大刑」之內,足見鞏固國權,亦屬廣義之執法範圍,至於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秩序,更為司法同仁責無旁貸之工作。司法工作至高無上的目標是宏揚法治、建立公義社會、保障基本人權。法治之健全發展,固有賴於各方面之配合,然司法人員是否公正透明、守法盡職,厥為關鍵。

今日之司法、現代之法制,其規範兼及人民與政府,義蘊之所在,非惟定分止爭,尤重福國利民,故從事司法工作者,「必不能不蓄德日富,績學日深,以期契合時代精神,適應國家需要。而執轍循守之際,固有皎然如日者在焉」。於茲社會對司法改革期殷情切之際,司法人員自應懍於職責之重大勸善儆惡、激濁揚清,除具備適當的學識才能之外,最重要者厥為品德心性之修養,人人憤勵奮發、勤慎清廉,有為有守卓著忠勤,乃能負起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秩序,進而鞏固國權之重責大任。人人咸應謙卑虛心,精研法學,革新業務,運用科學辦案方法,注重行政效率激發求真求實精神,以達不偏不倚、毋枉毋縱之原則。而面對各界輿論之批評,必須深入檢討、切實省察,將社會各界所有之批評視為善意之鞭策,「唯有法學精湛判斷正確才能明察秋毫;唯有態度客觀,摒絕人情物慾之障蔽,始能正道公平。」實現「明刑弼教」之理想。孫中山先生嘗云:「改革之任,人人有責」,今日舉國正致力司法改革,鑒於司法是政治的重要建設,應該隨時代之進步而進步,司法革新應先於各項革新而革新,司法人員允宜充實學識和能力,提高品德和修養,同為革新司法、宏揚法治而精進不已!司法同仁更應在社會各界諸多責難聲中莊敬自強、克盡職責,以鞏固法治、維護正義、提振士氣、團結人心為己任,擔負起司法之時代使命。

二、建立人民信賴的司法

民主法治國家司法權之運作,就政治而言,可影響政權之轉移與政黨之動向及派系之離合。揆諸美國前總統尼克森之黯然下臺、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之去職均可為明證。所謂司法權獨立,傳統上係對行政權、立法權而言,亦即審判者所為之審判,除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者外,其在職務上完全獨立,關於系爭之具體案件,不受其他權力之影響,尤其不受行政機關之政府與立法機關之議會干預。此之「依據法律審判」,本質上即屬於限制審判者濫權之規定,以防止審判者剛愎專橫、獨斷妄行。身為審判者實應從自我反省之謙抑觀點、法規之獨立自主性,積極實現正當性之法律理念,因此,我國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亦應有實現正當性法律為首要任務之意涵。

現代法治國家普遍存在司法審查制度(Judicial review) ,此一制度之所以成為現代各國憲法的最重要機制,乃在於司法審查係司法機能(Judicial Function)之本質,其有檢查政府行為、解釋憲法與採多數決之立法機關抗衡及保障基本人權等重要功能,使民主政治和平順利推展,憲法保障人權之功能得以落實,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制。實以社會的安全福利為重,而具有獨立人權之個人,乃是社會的構成份子,個人的權利不致為社會所吞噬,使社會的進步與繁榮,成為個人本其獨立人格發揮其聰明才智之成果。因此個人與社會不是敵對的,而是融合的。而規範社會秩序的司法。其種種活動諸如:非訟、偵查、裁判、執行程序等,其主旨無非在準據法律、法理,於個人與社會之間,尋求合宜妥適的趨向,使個人與社會互蒙其利,自由發展至於極致。

個人的權利中,最基本者厥為人身自由。一二一五年英國之大憲章、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宣言均再三致意於斯,尤以一八六八年該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更明白揭櫫「法律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之原則更成為保障人權之圭臬。依據美國歷來法例,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亦擁有新生活自由的權利,仍受有隱私權之保障。警察即使在三更半夜調查犯罪亦不能不先敲門(A knock on the door at midnight)。且被告有緘默權,凡屬竊聽證據、強迫招供、非法搜索均在所必禁,執法人員隨時隨地以身作則尊重個人的自由與尊嚴。此外,被告應得到律師的辯護或公設辯護,而且訴訟審理程序亦要符合公開、公正之原則。而代表國家對被告控訴的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證明犯罪顯然無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縱使已判刑定罪的被告,法律亦予人權相當之保障。監獄環境的改善、科學辦案之方法及人道精神的處遇,用以促進受刑人改過遷善。英美法系這種重視「法律正當程序」的司法文化傳統,予千千萬萬的個人以極大的保障。而刑事訴訟程序,視人類為獨立人格者,每個人僅對個人的行為負責,人人得以自由活動而不致遭遇法律的制裁,從而促使人類聰明才智充分發抒,為積極的理想目標而奮鬥不懈,此實乃英美法制的基本精神所在。

由此覘知一個獨立、公正的司法審判制度的重要性,法院可以防止行政權的過度集中,使警察及執法人員不致濫用權力侵犯人權,更是糾正法律執行過程中可能犯錯的重要機關。人民最大的安全,得之於司法對於自由人權的高度維護,而不只是國家的富強或少數法官的「英雄式的擔當」。法律乃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莊嚴的表現,「國家因法律而富、法律因人而貴」,法律的基本意圖是讓人民儘可能的幸福,所以法律本身必須最為純潔無詬,如果法律是非正義的,它就不能永久存在!司法的公信力,應該建立在清廉公正的審判基礎之上,而不是冷峻的「為結案而結案」,更不是對致力於司法改革的主事者予以誣衊為司法公信力崩潰的始作俑者,即能對陳舊審判體制重燃改革新契機。司法在先天上就是具有「高度反省能力」的機制,此所以設有各種訴訟救濟制度堪足以為證。而職司平亭訟獄的法官更不能將審判「獨立」曲解為「獨大」或「獨裁」。就以宋朝眾所皆知、人人欽敬的「包青天」而言,當時京城流傳「關節不到,有閻羅老包」,包拯明察秋毫、斷案如神,被後人尊為「青天大老爺」,可見司法公信力應建立在公正廉明的審判上。民主國家所賴以綱維者,乃法律制度,人民與政府咸應共同體認此一奧義,非但要尊重法律與制度,更必須使之成為日常生活之準則與生活之方式,養成「民主與法治的風範」。加強司法之功能,經緯萬端,既非一蹴可幾,亦難期赫赫之功,唯有逐步推移、日積月累,乃能日起有功。凡我司法人員允宜惕厲奮發、精誠團結,一本獻身司法、報效國家、服務人民之初衷,共同建立司法新紀元,忠於職守、任勞任怨任謗以贏得社會全面的信賴與尊重。

三、革新必先革心

國人於追求「繁榮的物質文明」之餘,切莫遺忘「充實的精神文明」之重要性。於茲社會功利主義盛行,人心日趨澆薄之際,倡導「心靈改革」實具有醍醐灌頂、振聾啟瞶之功效,誠值得國人省思。面對社會紛亂之現象,唯有養心存誠,戢止妄念惡念,「大其心」容天下之物;「虛其心」受天下之善;「平其心」論天下之事;「潛其心」觀天下之理;「定其心」應天下之變!偉大的心靈會帶領我們朝向崇高的境界,唯有高尚的心靈才能顯現最美最善的人生。如果沒有清靜的心胸,人類的幸福生活不可能實現。為建立臺灣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平衡發展」、「齊頭並進」,以提升國際競爭力,應積極倡導「以愛人為本源,從肯定自己、關懷別人做起」的心靈改革工程,社會及政治各界如響斯應,不僅「坐而言」並且「起而行」的精神,自有「風行草偃」「上行下效」之功能。鑒於「世界上最好的改革家,都是從自我改革起」,而「改革的先聲則是觀念的變革」,最完善而持久的改革,應當由風氣的改良而來,司法人員面對社會各界方興未艾的「心靈改革」浪潮,不僅不能置身事外,更應順勢結合心靈改造的動力,以加速完成司法改革的進程,俾副社會對司法仰賴之殷,國家對司法寄望之切。法律的權威,不僅以國家的公權力為基礎,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人民對司法高度的信賴感。因此,「清廉的操守」、「專精的學養」、「超然的立場」、「服務的精神」實為優良司法人員棈神層面所應具備之條件。

在民主法治時代,司法人員應具備為民服務之觀念,時時為民眾著想、處處便民禮民。聽訟折獄,尤需哀矜勿喜、視民如傷,問案和靄懇切,更要存養汎愛親仁的情操與獨立不屈的擔當,庶幾社會主義得以伸張,民眾可以折服。由此可知,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標,也正是「心靈改革」追求的目標。隨著時代的進步,權利意識的提高,社會對司法的期待愈益殷切,要求司法改革的呼聲亦日益昇高。司法人員除應全力肩負改革重任之外,更應砥礪操守、恢宏器度,才能不負民眾的期望,並重建司法的權威與樹立司法的新形象,則司法改革的成功,亦即心靈改革的成功;而心靈改革的成功,也就是司法改革的成功!

四、止謗莫若自修維護司法尊嚴

司法院自施啟揚、翁岳生先生接掌司法院以來,積極推動司法改革工作不遺餘力,在維護司法尊嚴的前提下,朝向「審判獨立、法官清廉、裁判公正、提高品質、增進信賴」的司法改革目標前進。司法同仁咸應體察此一時代潮流與民意歸趨,邁開堅實與穩定的步伐,戮力以赴。在案牘勞形、焚膏繼晷辛勤貢獻之後,最近民意調查顯示,司法人員之努力已逐漸獲得社會的肯定與認同,此一成果當使全國司法人員振奮不已。但鑒於司法改革永無止境,吾人殷盼司法同仁在欣喜之餘,仍應秉公持正,惕厲自清、敬事負責、虛心檢討。因司法革新雖具成效,但仍覺尚未達到國人之殷望,自必隨時檢討缺失,謀求精進,方足以充分發揮司法功能,無負國家社會之期望。

司法工作對於鞏固國家安全、安定社會秩序、維護公平正義,和保障人民權益關係綦切。然司法工作之內涵,經緯萬端;社會之環境,日新月異,所以我們期望司法人員應時時刻刻緊記司法工作是為人民的訴訟權而存在,法院是為了實現正義、保障人權而設立,是國家為當事人設立的重要機關。司法人員要多多注意當事人的調查請求,而不只是為了工作之方便或為結案而結案。在民主法治的時代,司法人員應具備為民服務之觀念,時時為民眾之權益著想,處處便民禮民,臨訟折獄,尤需哀矜勿喜,問案莊重懇切、周詳推鞫,使千錘百煉之判決兼顧法、理、情。誠如翁院長語重心長「裁判要讓社會大眾心服口服,增進社會大眾對司法之信賴。秉持良知良能提高辦案正確性,以贏取社會對司法的認同與尊重」的勗勉,伸張正義、保障人權,維持國家社會秩序,俾不至於與國民所認知的社會正義脫節,使正義實現於每一案件之上。

訴訟案件莫不與當事人有切身利害關係,倘遇久訟未結,身心焦慮煎熬,實非筆墨所能形容,導致對法院猜疑,怨懟等不滿,甚至懷疑法官之操守,加以少數司法人員違反風紀案件迭受批評,因此司法人員應以止謗莫如自修的風度,面對社會之鞭策之外,更應隨時注意大眾傳播媒體之報導與社會脈動,體察社會對司法的殷切期望,並對不肖份子招搖撞騙,假借名義,散布流言、矇蔽、愚弄、詐欺當事人獲取不法利益,嚴重損害司法形象與信譽,允應主動加以取締,從嚴追訴使其消聲匿跡。司法同仁亦應潔身自愛,提高警覺,不宜輕易表露身分名銜以免為人利用,徒增困難。遇有新聞報導失實情事,固應依法要求更正;遇有不當評論,亦應依法律之規定主動提出辯駁,以彰法治,並維護司法尊嚴。

司法院鑒於維護與提升司法形象之重要,曾函示所屬各機關確實設置新聞聯繫人員,加強新聞聯繫工作,主動並適時發布有關爭議性問題,或盡忠職守溫馨感人事蹟之新聞,希望藉以避免滋生誤會,以事實扭轉社會對司法錯誤之印象,進而樹立公正廉明、莊嚴巍峨的司法形象。蓋唯有司法與社會、教育、輿論共同協力,一面提高人民法律知識與守法精神, 以及媒體的自制自律;另一面提高裁判品質 ,才能強固國家法治基礎,建立司法優良形象!   

五、權威的法律服務的司法

法律為社會生活的規範,法官應將「 不變有限之法律,適用至萬變無限的現實社會現象」,除應嫻熟法令外,更應吸納各種知識,始能妥適剖析案情,克盡厥職,博得民眾信賴。因此法律之權威,不在於其強制力的強大,而在於法官公正廉明的判決所建立的公信力,足為人民所信賴。

司法人員為公務員重要之一環,懍於公務員應先確立服務的人生觀,人人自應貢獻全部才智能力,以為廣大的民眾謀福利。而由於社會對司法的要求,不以斷案折獄為限,還要重視其所能發揮的教化功能,此即「明刑弼教」「刑期無刑」之古訓。司法工作是保障人權厲行法治的工作,也是親民行仁的工作,「敏於行、慎於事」便是力行近仁的具體表現。

任勞任怨任謗更是司法人員所應具備的修養,唯有於執行職務時發揮高度為民服務之精神,隨時隨地落實便民、禮民、利民、愛民之措施,克盡公僕之責任,始能贏得社會大眾之肯定與信賴。孫中山先生曾言「人生以服務為目的」,司法人員身負國家之重責大任,受全體國民之付託,自當發揮公權力,盡心盡力為保障民權、維護社會安寧,以期發揮司法同仁為國效命、為民服務之功能,期早日開創司法新紀元!惟本於「日日新又日新」之義,虛心檢討司法業務亟待改進之處仍多,於此略舉犖犖大者,願司法同仁善盡職責:

(一)、加強審判功能,以提升司法威信:法律為社會正義之表徵,法官辦案適用法律,是維護社會正義與伸張公理,所為裁判乃評鑑是非曲直之結論,不僅力求合法,尤須注意妥適。古人所謂「正明法、陳嚴刑」即在彰顯法律之權威,以臻法律教導社會之功效。司法人員職責所在,應充分發揮正義精神及道德勇氣,秉持公正廉明之素養,不枉直、不漏惡,為公正之審判,使罪犯迅速得到應得之懲罰,以儆效尤,俾遏阻犯罪,並使凶頑不敢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司法尊嚴與威信乃能建立,應能完全維護憲政、保障人權、安定社會及澄清吏治的重責大任。

(二)、砥礪志節,健全司法:孫中山先生曾云「革命在乎精神,革命精神者,革命事業所由產生也。」司法人員執行國家法律,職責重大,與人民權益、社會秩序、國家安危,均有密切關係,更需具備良好的精神修養,諸如:要有忠勇愛國的情操、

要有守正不阿的精神、要有和諧適中的修養、要有毋枉毋縱的態度、要有謹慎的習慣、要有科學求真的方法、要有公正廉明的擔當、要有淡泊明志的胸襟、要有崇高偉大的理想。易經乾卦象傳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於司法同仁之修身養性,自應鍥而不捨、矢勤矢勇、毋怠毋忽。

(三)、發揮敬業的服務精神,贏得民眾信賴:司法人員為國家法律之執行者,而法律又是社會的生活規範,故其言行與態度,影響人民對司法的尊重與信賴。司法工作能否貫徹實施,端視司法人員是否均能全力推行以為斷,欲期有效推行,必先養成專業、敬業、樂業、合群的美德,堅守崗位為國家社會無私的奉獻,任勞任怨任謗奮力耕耘,並以積極的服務態度與民眾溝通。司法人員既為正義的代言人,則其工作態度之良窳,直接影響人民對法律,對法院之尊重與信服。因此,「責任的服務、普遍的服務、合理的服務、公正的服務、效率的服務」,實為司法人員肩負的光榮而崇高的使命,司法同仁倘能以服務化解民眾對司法的敬畏為敬愛,相信更能獲得群眾的信賴。

六、結語

最後誠懇呼籲全體司法同仁認清本身職責之重大,同心協力宏揚法治,齊一奮起,篤實踐履「強化司法貫徹法治」、「權威的法律、服務的司法」的提示,除深切自省惕厲,提振法律權威外,更要落實司法服務,夫如是,司法新形象之重塑,庶幾指日可待。抑有進者,樹立法院裁判的權威,除賴法官裁判品質之完美外,猶待國民守法精神之發揚,兩者互相輝映,方能相得益彰,法律與法院之權威,始能光大久遠,願司法同仁與律師同道及社會各界相互勉勵,相信臺灣司法的明天會更好!(2003/6月刊登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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