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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三年的省思

八十八年七月六日一连三天举行全国司法改革会议,迄今已满三年。一般而言「三年有成」,该是验收司法改革成果的时候,然而最近接二连三浮上台面的问题,令社会大众不免疑惑,司法改革自林洋港、施启扬以至于现任的翁岳生三任司法院长将近十年的司法改革大工程,是否打造一个「司法空中楼阁」?还是想缔造「诉讼的金字塔」?

 

最近司法院向立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费用法草案」,希望采取「以价制量」的方式,改变行政诉讼法施行近七十年来,从不征收裁判费的立场,司法院认为目前行政诉讼免征收裁判费,致使各行政法院积案如山,因此,采取「以价制量」方式,避免滥诉者排挤正当权利人请求司法保护机会。由于行政诉讼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施政,使民众权益受损才不得已,以政府机关为被告,和「官府」对簿公堂,政府不当行使公权力,影响人民权益,不知反省检讨,反而要向人民征收裁判费,似乎不符公平正义原则。如果民众没有「财力」、「精力」和「官府」打官司,是否只好认了?弱势者的诉讼权果真不敌「裁判费」?希望不要让饱受经济不景气之苦的贫穷百姓,连诉讼权也难获周延保障,司法院不从如何清理积案下手,反而「向穷人要钱」,实在不是好的政策。这种「雪上加霜」的司法改革,显然与司法院司法改革蓝图中所揭橥要建立一个富有人性温暖的司法环境背道而驰。

 

据报载最高法院积案上万件,其实这不是什么新闻,只不过是司法改革十年的成果竟然是案件越积越多,到底「改革」什么?十月九日司法院翁院长亲自约见笔者,谈及司法改革持续在进行,即使众所瞩目的重大金融案件、各地方法院的民事执行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的积案,都有定期清理,只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并非如外界所误会听任法官稽延。甚至司法院也主张将积压案件之法官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严惩,并将办案不认真的庭长记过并免兼,显示司法院有改革的决心,而且对于笔者建议,除了重视制度面的改革外,也要注意人事的革新,尤其要慎选司法行政首长,以免改革理念不能贯彻反而成为司法改革的绊脚石,翁院长也深表认同。

 

司法具有定分止争之功能,惟其所以能定分止争,实乃因司法本质上为由与讼争案件无利害关系之独立第三人─法官─所司之故,其终极目的则在追求公正的审判。法官为公正之第三人,裁判者,既不分享当事人诉讼之利益,亦不分担当事人之感情、客观、超然地审断争端之是非曲直,致力于合法、合理、合情之裁判,而非在谋求一己之私利,不应为各方之压力影响,因此,法官之「公正」,非但为法官职务上应尽之义务,更是法官应有之本质。

 

法官之角色与功能并非一成不变,惟随著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改变而有不同的演变。法官是「法律代言人」但不是一部「涵摄机器」,且其裁判行为也不能视为一种机器之操作。美国已故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 )认为,与法律之权力相对之司法权力,根本不存在,法院只是法律之工具,不能有任何意志,司法权之行使,绝非为实现法官之意志,而是为实现立法者,或者说,法律之意志而已。然而过往概念法学与法实证主义,虽曾一直支配法学思想至二十世纪,不过于今势力已逐渐消退,当今之法学思潮为利益法学与自由法学,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虽如往昔,仍受法律之拘束,但已拥有较多之行动自由,而法官发现法律之工作,同时亦为创造法律之行为等观念,已获得普遍之承认。因此,法官不能再怀有消极保守之心态,而应发挥其积极之经营功能,不是一部不具生命之逻辑机器,而应该是具有灵魂与意志认知人民期待其作为国民良知代表之角色,不畏艰难,肩负起实现社会正义之重担。

 

宪法之所以赋与法官审判独立之权限,其目的在于确保其不受任何外力之侵犯,惟法官倘有义务违反,即应受到监督,盖法官之独立并非违法之正当化或免责之事由,法官独立虽为法官之权利,但也同时为其义务,法官惟法是从,对于宪法所要求之法官独立、法官自亦须服从遵守。因此,对于内外一切之压力、干涉、法官均有对抗之义务,故法官独立实为民主之要素,正当程序之首要条件,而为实现之司法体系所必需。所谓「有独立法官处,始有公理正义在」。故非由独立之法官所为之审判即非公正之审判。

 

然而司法是社会公理正义的一道防线,法官办案但凭法律与专业、良心和正义应该没有政策、行政指导,所以法官是品德、学识、能力三位一体,要求审判独立的法官要以此为大前提,也唯有能敬业并自我要求之法官才能享有。如果法官尚且不能完全自主、完全独立的办案,不能体察社会脉动、法学思潮,遇大官找大证据、遇小民找小证据甚至不用证据,这种选择性办案,是会让人民唾弃的。

 

同时,司法独立的真谛是强调法官从事审判的真正独立,以充分保障审判核心领域的洁净无障碍空间。然而如果误以为「独立」就是独大目无法纪与司法伦理,或是「孤立」不食人间烟火,则司法改革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司改三年绩效如何?社会大众应该深思,司法人员也应该省思。 2003/6月刋登台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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