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三年的省思
八十八年七月六日一連三天舉行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迄今已滿三年。一般而言「三年有成」,該是驗收司法改革成果的時候,然而最近接二連三浮上檯面的問題,令社會大眾不免疑惑,司法改革自林洋港、施啟揚以至於現任的翁岳生三任司法院長將近十年的司法改革大工程,是否打造一個「司法空中樓閣」?還是想締造「訴訟的金字塔」?
最近司法院向立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費用法草案」,希望採取「以價制量」的方式,改變行政訴訟法施行近七十年來,從不徵收裁判費的立場,司法院認為目前行政訴訟免徵收裁判費,致使各行政法院積案如山,因此,採取「以價制量」方式,避免濫訴者排擠正當權利人請求司法保護機會。由於行政訴訟主要是因為行政機關的違法施政,使民眾權益受損才不得已,以政府機關為被告,和「官府」對簿公堂,政府不當行使公權力,影響人民權益,不知反省檢討,反而要向人民徵收裁判費,似乎不符公平正義原則。如果民眾沒有「財力」、「精力」和「官府」打官司,是否只好認了?弱勢者的訴訟權果真不敵「裁判費」?希望不要讓飽受經濟不景氣之苦的貧窮百姓,連訴訟權也難獲周延保障,司法院不從如何清理積案下手,反而「向窮人要錢」,實在不是好的政策。這種「雪上加霜」的司法改革,顯然與司法院司法改革藍圖中所揭櫫要建立一個富有人性溫暖的司法環境背道而馳。
據報載最高法院積案上萬件,其實這不是什麼新聞,只不過是司法改革十年的成果竟然是案件越積越多,到底「改革」什麼?十月九日司法院翁院長親自約見筆者,談及司法改革持續在進行,即使眾所矚目的重大金融案件、各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的積案,都有定期清理,只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並非如外界所誤會聽任法官稽延。甚至司法院也主張將積壓案件之法官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嚴懲,並將辦案不認真的庭長記過並免兼,顯示司法院有改革的決心,而且對於筆者建議,除了重視制度面的改革外,也要注意人事的革新,尤其要慎選司法行政首長,以免改革理念不能貫徹反而成為司法改革的絆腳石,翁院長也深表認同。
司法具有定分止爭之功能,惟其所以能定分止爭,實乃因司法本質上為由與訟爭案件無利害關係之獨立第三人─法官─所司之故,其終極目的則在追求公正的審判。法官為公正之第三人,裁判者,既不分享當事人訴訟之利益,亦不分擔當事人之感情、客觀、超然地審斷爭端之是非曲直,致力於合法、合理、合情之裁判,而非在謀求一己之私利,不應為各方之壓力影響,因此,法官之「公正」,非但為法官職務上應盡之義務,更是法官應有之本質。
法官之角色與功能並非一成不變,惟隨著文化、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面的改變而有不同的演變。法官是「法律代言人」但不是一部「涵攝機器」,且其裁判行為也不能視為一種機器之操作。美國已故首席大法官馬歇爾(John Marshall )認為,與法律之權力相對之司法權力,根本不存在,法院只是法律之工具,不能有任何意志,司法權之行使,絕非為實現法官之意志,而是為實現立法者,或者說,法律之意志而已。然而過往概念法學與法實證主義,雖曾一直支配法學思想至二十世紀,不過於今勢力已逐漸消退,當今之法學思潮為利益法學與自由法學,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雖如往昔,仍受法律之拘束,但已擁有較多之行動自由,而法官發現法律之工作,同時亦為創造法律之行為等觀念,已獲得普遍之承認。因此,法官不能再懷有消極保守之心態,而應發揮其積極之經營功能,不是一部不具生命之邏輯機器,而應該是具有靈魂與意志認知人民期待其作為國民良知代表之角色,不畏艱難,肩負起實現社會正義之重擔。
憲法之所以賦與法官審判獨立之權限,其目的在於確保其不受任何外力之侵犯,惟法官倘有義務違反,即應受到監督,蓋法官之獨立並非違法之正當化或免責之事由,法官獨立雖為法官之權利,但也同時為其義務,法官惟法是從,對於憲法所要求之法官獨立、法官自亦須服從遵守。因此,對於內外一切之壓力、干涉、法官均有對抗之義務,故法官獨立實為民主之要素,正當程序之首要條件,而為實現之司法體系所必需。所謂「有獨立法官處,始有公理正義在」。故非由獨立之法官所為之審判即非公正之審判。
然而司法是社會公理正義的一道防線,法官辦案但憑法律與專業、良心和正義應該沒有政策、行政指導,所以法官是品德、學識、能力三位一體,要求審判獨立的法官要以此為大前提,也唯有能敬業並自我要求之法官才能享有。如果法官尚且不能完全自主、完全獨立的辦案,不能體察社會脈動、法學思潮,遇大官找大證據、遇小民找小證據甚至不用證據,這種選擇性辦案,是會讓人民唾棄的。
同時,司法獨立的真諦是強調法官從事審判的真正獨立,以充分保障審判核心領域的潔淨無障礙空間。然而如果誤以為「獨立」就是獨大目無法紀與司法倫理,或是「孤立」不食人間煙火,則司法改革恐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司改三年績效如何?社會大眾應該深思,司法人員也應該省思。 (2003/6月刋登台灣法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