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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财务公司会否选用到内地跨境转移个人信息?]

[未来财务公司会否选用到内地跨境转移个人信息?] 

在过去的几年中,随著智能科技和互联网的发展,个人资讯的流动和交换变得更加便利。然而,保护个人资讯的重要性也更加凸显出来。特别是在跨境交易中,个人资讯的保护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对于香港的财务公司而言,他们通常只接触和服务香港人。这是因为根据香港的法律和法规,财务公司必须获得香港相关监管机构的许可和批准,才能提供相关服务。 

然而,考虑到中国大陆和香港的经济紧密联系,总有一些香港财务公司可能会面对来自内地客户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财务公司要进行内地跨境转移个人信息,就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现在三间服务提供者(CRA),以我知道的包括环联(TU 及 NOVA )都分别都有跨境数据配合,故需要的可以了解一吓!]
根据内地的数据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要进行跨境转移,需要经过客户的明确同意。同时,财务公司需要确保在跨境转移过程中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安全性。也就是说,财务公司需要妥善保护客户的个人资讯,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此外,跨境转移个人信息还需要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和机构的审批程序。内地的数据保护机构,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CAC)等,将对跨境转移个人信息进行监管和管理。 

而2023年国家网络资讯办公室命令如下:个人资讯出境标准合约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资讯权益,规范个人资讯出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资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资讯处理者透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资讯出境标准合约(以下简称标准合约)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讯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透过订立标准合约的方式进行个人资讯出境活动,应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资讯跨国安全、自由流动。 

第四条 个人资讯处理者透过订立标准合约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资讯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非关键资讯基础设施业者; 

(二)处理个人资料不满100万人的;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资料不满10万人的; 

(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资讯不满1万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资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透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资讯透过订立标准合约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第五条 个人资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资讯前,应进行个人资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个人资讯处理者及境外接收者处理个人资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个人资料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个人资讯出境可能对个人资讯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个人资讯的安全; 

(四)个人资讯出境后遭窜改、破坏、外泄、遗失、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资讯权益维护的管道是否通畅等; 

(五)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个人资讯保护政策及法规对标准契约履行的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个人资讯出境安全的事项。 

第六条 标准合约应严格依本办法附件订立。国家网信部门可依实际情况对附件进行调整。 

个人资讯处理者可以与境外接收方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与标准合约相冲突。 

标准合约生效后方可进行个人资讯出境活动。 

第七条 个人资讯处理者应在标准合约生效日起10个工作天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标准合约; 

(二)个人资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个人资讯处理者应对所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在标准合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资讯处理者应重新开展个人资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一)向境外提供个人资讯的目的、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点或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资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延长个人资讯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个人资讯保护政策及法规变更等可能影响个人资讯权益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个人资讯权益的情形。 

第九条 网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资讯、商业机密、保密商务资讯等应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个人资讯处理者违反本办法向境外提供个人资讯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发现个人资讯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发生个人资讯安全事件的,可以依法对个人资讯处理者进行约谈。个人资讯处理者应依要求整改,消除隐忧。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资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进行的个人资讯出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因此,对于香港财务公司而言,内地跨境转移个人信息并非没有关连。他们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客户个人资讯的安全和合法性。同时,他们也需要主动了解内地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随著全球经济和数据交换的增加,保护个人资讯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对于香港财务公司,内地跨境转移个人信息是一个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他们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客户个人资讯的安全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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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大家 

【多谢喜欢,短文小编】 

作者 : Jason Chan (易风)信贷行业专栏作家及环联放债人信贷风险管理荣誉客席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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