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和仲裁」-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助力大湾区的投资与权益保障
中国大陆与香港及澳门两个特区地理相邻,随著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发布,粤港澳合作不断深化,三地人民在经济、文化,教育和生活等交流日益频繁,惟三地在法制上处于"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状态,同时货币不同与金融管理制度均存有差异。
因此,在此区域作异地投资、经商,提供或使用专业服务等需了解对方的投资和营商环境,需投入时间及金钱等成本,权益保障具有不确定性,如部分国内城市出现「烂尾楼」,境外银行在国内的部分债权无法成功申索或收帐,地产发展商/代理声称在建的商住混合单位被法院确认为仅作商业用途,令国际及境外(港澳台)投资者感到投诉无门和血本无归,损害市场信心,部分投资者因此却步,若此持续将令投资意愿长期低迷。
因应上述若干状况,法制和管辖权等差异,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整合运用变得越发重要,调解-仲裁-诉讼("调仲诉")等专业服务的衔接、程序间的转换配合与适时运用变得日益重要。
- 调解(国际/本地)
调解是指发生纷争的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寻求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在保密性,自主性及中立性三个原则下,调解员在过程中扮演"和事佬",公平地促进双方沟通和达成共识,若调解成功将以和解协议确认,具法律效力,可予司法确认与执行。多个和解中心或机构已设建议示范条款,可直接引用致你所拟定的合约中;同时香港律政司自2009年推动「调解为先」承诺书运动,在业务上曾推动调解的机构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徽章以作奖励。另推动专业的调解中心以应对相应领域的纠纷及培育争议解决人才,如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2022年,由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制定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正式颁布和实施,其配合2021年落实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和《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此规则可作示范作用,让区内调解机构和调解员参照和自愿采纳。
另一方面,跨国民事或经济纠纷随著国际企业营运,跨国贸易和供应链的布局而持续增加,国际调解标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应运而生(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其于2019年开放签署,已成为了调解跨国纠纷的基准,促进双方善用调解解决跨境争议,创造互惠共赢的方案。
- 仲裁(国际/本地)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选择诉讼以外解决争端的一种有效方法,由专业仲裁员为争议作出裁决,其条款和细则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由双方决定,可不设上诉,一仲终局。多个仲裁中心或机构已设建议条款,可直接引用至你所拟定的商业合约中;在港澳地区,即使未有在合约中包含仲裁条款,双方仍可把有关争议以书面方式提交至仲裁中心作临时仲裁。
为了使外国和非本地仲裁裁决不会受到区别对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58年颁布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这类裁决在其法域内与本地裁决一样得到承认并普遍能够强制执行,至今全球约170个国家或区域适用。该委员会的《国际商务仲裁模范法》成为了各国国内仲裁法的蓝本,港澳特区主要参照2006年的版本;虽然此法不适用于国内,但国内分别与港澳签订了承认后者仲裁裁决的安排,即特区所作的仲裁裁决在国内具执行性,可申请法院确认和财产保全等;例如银行发放信贷予境外公司、或客户资产主要存放于境外,现因客户未能履约,本地法院的裁决于境外无管辖权及执行力,贷方未能有效催收,往往需要透过仲裁,引用上述公约的效力于适用地区申请财产保全以作索偿。
近年香港进一步推动仲裁,如于2018年成立一邦网上仲裁及调解服务平台,主要由多位资深法律和仲裁专家,资讯及会计专家组成,以线上一站平台方式促进仲裁,费用相宜及具操作弹性。另广州仲裁委为全球网路仲裁制定规则《广州标准》以作参照基准。
除了上述境外投资以及权益保障之外,随著港车澳车北上和粤港澳生活圈的融合,三地在保险、消费、借贷等的经贸关系和个人纠纷势必增加,融合的过程上需要持续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及区域协调以保护双方权益,为区域经济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铺路。
参考资料:
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2022)《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
For more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 澳门信用及商帐管理专业协会 www.moccma.org
- 香港信贷及收账管理协会 www.hkccm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