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和仲裁」- 完善糾紛解決機制,助力大灣區的投資與權益保障
中國大陸與香港及澳門兩個特區地理相鄰,隨著2019年《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發佈,粵港澳合作不斷深化,三地人民在經濟、文化,教育和生活等交流日益頻繁,惟三地在法制上處於"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狀態,同時貨幣不同與金融管理制度均存有差異。
因此,在此區域作異地投資、經商,提供或使用專業服務等需了解對方的投資和營商環境,需投入時間及金錢等成本,權益保障具有不確定性,如部分國內城市出現「爛尾樓」,境外銀行在國內的部分債權無法成功申索或收帳,地產發展商/代理聲稱在建的商住混合單位被法院確認為僅作商業用途,令國際及境外(港澳台)投資者感到投訴無門和血本無歸,損害市場信心,部分投資者因此卻步,若此持續將令投資意願長期低迷。
因應上述若干狀況,法制和管轄權等差異,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和整合運用變得越發重要,調解-仲裁-訴訟("調仲訴")等專業服務的銜接、程序間的轉換配合與適時運用變得日益重要。
- 調解(國際/本地)
調解是指發生紛爭的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員的協調下,尋求一個雙方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在保密性,自主性及中立性三個原則下,調解員在過程中扮演"和事佬",公平地促進雙方溝通和達成共識,若調解成功將以和解協議確認,具法律效力,可予司法確認與執行。多個和解中心或機構已設建議示範條款,可直接引用致你所擬定的合約中;同時香港律政司自2009年推動「調解為先」承諾書運動,在業務上曾推動調解的機構可獲得相應等級的徽章以作獎勵。另推動專業的調解中心以應對相應領域的糾紛及培育爭議解決人才,如香港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2022年,由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台制定的《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正式頒布和實施,其配合2021年落實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和《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此規則可作示範作用,讓區內調解機構和調解員參照和自願採納。
另一方面,跨國民事或經濟糾紛隨著國際企業營運,跨國貿易和供應鏈的佈局而持續增加,國際調解標準《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應運而生(又稱《新加坡調解公約》),其於2019年開放簽署,已成為了調解跨國糾紛的基準,促進雙方善用調解解決跨境爭議,創造互惠共贏的方案。
- 仲裁(國際/本地)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選擇訴訟以外解決爭端的一種有效方法,由專業仲裁員為爭議作出裁決,其條款和細則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由雙方決定,可不設上訴,一仲終局。多個仲裁中心或機構已設建議條款,可直接引用至你所擬定的商業合約中;在港澳地區,即使未有在合約中包含仲裁條款,雙方仍可把有關爭議以書面方式提交至仲裁中心作臨時仲裁。
為了使外國和非本地仲裁裁決不會受到區別對待,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於1958年頒佈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又稱《紐約公約》),要求各締約國確保這類裁決在其法域內與本地裁決一樣得到承認並普遍能夠強制執行,至今全球約170個國家或區域適用。該委員會的《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成為了各國國內仲裁法的藍本,港澳特區主要參照2006年的版本;雖然此法不適用於國內,但國內分別與港澳簽訂了承認後者仲裁裁決的安排,即特區所作的仲裁裁決在國內具執行性,可申請法院確認和財產保全等;例如銀行發放信貸予境外公司、或客戶資產主要存放於境外,現因客戶未能履約,本地法院的裁決於境外無管轄權及執行力,貸方未能有效催收,往往需要透過仲裁,引用上述公約的效力於適用地區申請財產保全以作索償。
近年香港進一步推動仲裁,如於2018年成立一邦網上仲裁及調解服務平台,主要由多位資深法律和仲裁專家,資訊及會計專家組成,以線上一站平台方式促進仲裁,費用相宜及具操作彈性。另廣州仲裁委為全球網路仲裁制定規則《廣州標準》以作參照基準。
除了上述境外投資以及權益保障之外,隨著港車澳車北上和粵港澳生活圈的融合,三地在保險、消費、借貸等的經貿關係和個人糾紛勢必增加,融合的過程上需要持續完善爭議解決機制及區域協調以保護雙方權益,為區域經濟與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鋪路。
參考資料:
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台(2022)《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
For more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 澳門信用及商帳管理專業協會 www.moccma.org
- 香港信貸及收賬管理協會 www.hkccm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