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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丛谈(十):约翰米尔参与式民主

约翰.斯亚图特.米尔(John Stuart Mill)是民主的大哲学家,他推崇人的自由和理性。为了这个理想,他极力推祟代议政制,通过选举制度,选出代表不同选区的民意代表之士,在意轮流执行政府部门,以确保做得不好的政府不能留下。这个当选的政府也务必以保障公义(Justice)及民权(Civil liberties)全备,否则不能继续执政下去。

米尔在哲学史上的杰出成就,在于他能够超越自己的背景(父亲詹姆斯.米尔及其师傅边沁均为功利主义者),而贯通公民时代思想家使用其惯用语所表达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例如霍布斯、史宾诺沙、洛克等,并认识到十九世纪中叶所出现的政治现实。

在这个个人主义基础上,他仍然确信「个人的主权论」,并且指派国家一个积极角色,和期待个人主义化「公民社会」的消失。

米尔的分析,首先评论,现代时期的需要在于,搜寻一些方法去规限民主发展。立宪政体的成就显然有所亏欠,因为它不能抗衡社会的专制。

他认为「大多数暴政」会引致人类「个人性」(Individuality)的受压,自发性和发展个人品味及力量的能力被窒息。他形容这些长久兴趣为「个人性」的理想,展示在一个终极国度的图画,人们能够过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实现他们自己的潜能,以达到极点。

米尔认为,自由或民权(Liberty)本身是一个目的,也是达致个人性的一个手段。

另一方面,他坚持要达到个人性,自由(Freedom)是必然手段,而非偶然手段,即使它或者「对个人或公众构成一个特定损害风险」;其中以无阻碍的思想和言论自由对全人类福祉至为必要。

米尔认为当时流行的两大国家理论:机械式(公民时期)及生物式(社会时期),同样是既片面又不足。他自己深邃的个人主义观念,令他倾向机械式理论,然而他也坚信每个社会时期的历史条件,对决定采取哪种最上乘的政府形式,往往都已经定下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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