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丛谈(八):伯克和黑格尔
埃蒙德·伯克(Edmund Burke)不认同霍布斯的机械式的性恶论,认为人的意识中也有良善、道德感的一面,做出善良的行为,但法律需要与世推移,随著性向、风俗而修改。他肯定现行的社会,而且相信人性中的判断来自于客观的道德秩序,但是他没有明言客观世界的理性(Reason),所以似乎又落了一层。伯克提倡古代社会的所谓「真实权利」。这些并不是虚构的自然国属于个人的「自然权利」(如生存权),而是政府责无旁贷地赋与人民的必需权利,就是有权得到公义、个人辛劳的回报、寻找父母的权利,和 得到「人生教导及死亡的安息」的权利。
概括而言,现代时期的社会理念依循两个相反方向去发展:
(1)其一称为「保守」方向,主要追求而保留公民国以及其法律平等和实质的经济不公平;这组别的思想家,致力运用他们的知识武器来维护现有的威权和管治制度,如伯克、黑格尔。
(2)另一相反的思维是「进步」派,它有愿景去跨越现代法律国,并且去执行全社会的重大变革,其中以米尔、马克思为代表。
德国人黑格尔(Hegel) 与伯克一样,继续在他的唯心体系中,将宗教放置在哲学的下面。虽然他用不少理论去证明国家的威权,但实际上他的理论是模棱两可和颠覆性的。
另外,他在著作中强调,法国革命精神的反面力量,就是推倒原有体制(反),引致人类历史继续向前走和进步(合)。这样他也解释「正反合」的辩证法历史观。
黑格尔的宏大形而上体系刻有明显的亚理斯多德印记,以下两点须注意:
1)虽然他用夸张的语言去形容国家,但他更尊崇人类精神上的最高成就 - 艺术、宗教和哲学—整体上超越社会和政治领域的成就。
2)黑氏认为哲学本身是一个历史时代的反省总结工具,所以他对预言或推动历史的进程,如历史决定论,不感兴趣。
作为一个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者,黑格尔的起点是一个「人类意志」(Will)的抽象意念,与公民理念作家常用的个人「身体」和需要的意念可谓截然不同。
黑氏著力阐明人与国家在本质上同为一体,国家在哲学意义上是人性的必然部分,而个人没有国家也难以图象化、形象化。最终结论是,人在国家里找到完美化。
黑氏著作《法哲学原理》(Philosophy of Right)说明,国家加上律法、制度的整体,经过辩证法的分析过程,可以寻源至一个意志的简单意念。
在最低的水平,意志引来「正义」的观念,财产也是个性的必需部分。这是财产在自由的第一次体现,因而成为一个实际目的。以前自由只是一个公民权利的概念,不会包含私有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