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學叢談(五):從一個公民反思國家的存在價值
巴魯赫·史賓諾莎(Baruch de Spinoza) 也認為人是天生的理性,而在建立國家時不會輕易放棄他們的任何自然權利。他堅決地強調人的利己主義,對自然國的一切均有完全權利,甚至乎可以豁免他們的義務。這個也聯合上商業階級的利益,因而為正在崛起的資本主義提供哲學基礎。
約翰·洛克倡議立憲政制、宗教容忍、議會制及私有產權自由。同時,他指出,自然國是受到自然法管轄,人的天賦理性教導謙卑者不應該損害他人的性命、健康、權利及財物。為避免國家官員濫權,去製訂配合一己私利的法律,他提倡聯邦的 三權分立:立法、行政及 邦交(Federative Power) 機構的權力分離。
孟德斯鳩 (Montesquieu) 於1748年發表《論法的精神》(The Spirits of the Law)的著作,意味著當時歐洲流行的「公民理念」已經採取一個認可「限制政府」的形式出現。
在政治哲學史上,孟氏最為凸出的,是在政府形成的眾多特質中,他最強調氣候因素及土壤本質。
另外,他構思的著名的「三權分立」定律,也是為他在西方傳統留下永久的聲譽。
他用簡單明確的論據表示,根據歷史的經驗,政治力量經常被濫用。因此,「從事物的本質來看,為避免有人濫權,權力必須有權力制衡。」
由此觀之,個人主義、公民權的觀念,用作證成國家威權和解釋義務所在的平等及律法主義的信念,在在都指出十八世紀昭然大白的理性主義及代議民主制的理論。他與後來的伏爾泰、盧梭合稱為「法國啓蒙三傑」。
法國伏爾泰(Voltaire)並不甚熱衷於政治,因為他相對於代議制度,比較推祟言論及出版自由,雖然後者是由前者派生的。政府是否容許言論自由,對他們學者能否能否發表政見及享有出版自由,攸關重要。洛克的哲學對法國的影響,適逢法式的立憲制度正受到路易十四的破壞。他對宗教及政治意見的抑壓式審查,令致出版自由成為法國的重要議題。當中為言論自由奔走最賣力的正是伏爾泰。
共和主義理論家之中最清晰而傑出的是麥迪遜(Madison),他們堅決認為惟獨人民構成政治力量的合法來源,而「選舉模式」也是共和政府的一大特色。
他相信政府權威會受到以下的限制:整個體制的天才(諸如多種的相互制衡和聯邦主義),及最重要的—美國人民的「警覺性和男性精神」。由此可見,這個有別於中國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民本思想,而是提升了一個梯次的,一個制度化、有機制及能防範漏洞、未現不測之處的民主制度。
他又說,人類理性既然源自於自愛,而人類機能又是千奇百樣,在國家根本不會存在完全單一性的喜好 或利益,因此,喜好的多元性體現在意見的多元性,意見的多元性對現代國家彌足珍貴。
公民理念時代,與中古基督教時期的命運可謂不相伯仲,因為它蘊含的思想和前設,完全被西方傳統接納和吸收:我們談及的現代早期思想家所縷述的理論,已經清楚顯示在現代國家的容貌上。
其實,公民理念有其局限性。雖然主權國家已經形成,正式的政治公平的制度化,個人自決仍然未能達成。初時社會關係被認為無關政治,但是越來越納入政治思巧的範圍,公民理念需要再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