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創作:社會的標準是由多數人的觀感來制定的嗎? 法律是否能夠伸張正義?

在1992年的羅馬,一名45歲的駕訓班教練被指控,在上課時,唆使一名18歲的女孩到郊外,強暴了她一個小時,並對她做出死亡威脅,表示如果她告訴任何人,他將會殺了她。後來女孩的家庭提出告訴,雖然被指控的強暴者遭到定罪和判刑,但義大利最高法院在1998年推翻了此一定罪,就只是因為受害者穿著非常緊身的牛仔褲,強暴者辯稱是她的自己脫下牛仔褲,因此是合意的性行為。義大利最高法院在其判決中表示:「這是一個共同經驗的事實,如果沒有穿著牛仔褲的人的積極合作,幾乎不可能脫下緊身牛仔褲。」

直到2008年,另一宗加害人同樣強調被害人「穿著緊身牛仔褲不可能被性侵」的案件,法官以「牛仔褲不能與任何形式的貞操帶相比」為由,認定被告性侵罪名成立。至此對強暴控訴不再有「牛仔褲可以抵禦強暴」的說法。

大家也為此案件將每年4月最後一個周三稱為「丹寧日」。

2018 年,比利時曾有個展覽名為「你們穿了什麼呢?」(What Were You Wearing),裡面放滿了性侵受害者事發當時的女性穿著過的衣褲以及介紹,我很敬佩這些願意提供物品以及敘述當時場景的女性們,因為我知道這些事情的發生一定給他們帶來大量的痛苦,展覽中有些人只是穿著普通並非暴露卻也曾遭受到性侵。

到現在我都還會聽到一些男性友人或路人在議論著女性的穿著、身材,並使用不太好聽的講法去敘述那些女性,也曾經在與別人看到相關報導時聽見別人說「那女的自己穿成這個樣子,根本是故意勾搭男人的吧!」、「穿那麼少不就是給別人看嗎?」、「女生如果今天擔心被性侵被跟蹤那就穿多一點啊!」等等話語,但如果你去看過展覽就會知道,佔大多數的服裝都是我們熟悉的一般

T-shirt和長褲,但報導、法律和這個世界好像總是在教我們女性該如何去保護自己,像是穿著應該如何、要不要買個防狼噴霧或小型警報器、太晚了就不要出門等等,但是為什麼呢?明明今天女性才是受害者,為什麼是來教我們怎麼保護自己而不是去教導那些加害者如何尊重女性,女性今天想要穿著什麼是我們對於美的要求,無論我們穿著什麼都不能夠拿來成立性暴力的理由!

只要世界上還有這樣的受害者迷思,就沒有任何一件衣物是安全的。

很多時候我們都認為法律能夠替我們伸張正義,但法官們在審判時是否也戴著有色眼鏡在看著受害者呢?我們無法確定。

我一直以來都是認為人性本惡,但因為有了法律所以人們遵守規律,但就算這樣世上依然充滿惡人以及不合理的審判結果,舉例來說被翻拍成電影的熔爐事件,他們性侵了多數的男女聽障兒童,但最後兩位加害者的判刑結果一位只有兩年、另一位卻只有一年,難道法律只能帶給我們這些嗎?這些與事件發生過程不符合的審判結果。那假如世界上沒有了法律的制裁,該會有多少惡人以及受害者產生?

很多時候並不是受害者做了什麼事才導致加害者的產生、出現,很多事情的起源並不是加害者作惡的理由,希望大家可以銘記這一點。

至於法律真正可以給我們帶來什麼?法律真的代表正義嗎?但如果大家熟知法律有「減刑」這一種處置,大家還會認為法律是公正且公平的嗎?多少人利用精神診斷證明或是以當時飲酒的關係不記得過程了等等說詞來讓自己減刑,對我而言這不是在幫助惡人嗎?

有時候我們依賴著的法律真的能夠啟到作用嗎?這個問題大家可以想一下。

如果法律真的那麼「有效」為何世上的惡人還會出現甚至是在服刑期滿出獄後仍然不知悔改的繼續作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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