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乐不乐?
「人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是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中华民国公民之权利,但中华民国人民是否有权利终结其生命或即将诞生的生命。
生命权,堕胎、死刑、安乐死,皆为断定人类结束生命的方式,人之权利究竟可以多么自主,或是说人之「生命权」应该如何被拿捏。随著药物医疗的蓬勃发展,21世纪的我们可以以药物结束自身生命,但对于观念较保守的亚洲社会似乎并不让它被实行,那岂不是与宪法保障人民背道而驰。没错,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人有决定自己死活的权利,所以某甲对于「活著」感到不悦,所以决定安乐死。上述这件行为是支持派所期待之事,但相信在看此文章的读者也从未对自己生活满意过。某些事一直是人类社会化后所烦恼的,甚至达成目标的人也持续为自己地位感到不满,如有钱人依旧持续努力赚钱,但这几件是身为社会化的我们必须克服的,人生有多困难相信读者自己都了解,从学生时期的课业压力、人际关系、异性同性感情,到了出社会财务自主能力,顶头上司压力,客户合作问题,股票操作被「嘎空」等,随著我们认识人越来越多,他们将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我们一直期待的事情没有按照期望发生时,这使的我们感到沮丧,我们一致的在克服各类这种压力,到这停止。
先有一个认知,社会化后的人类有压力。假设案一,某乙今天在股市里做当日冲销,以每股50块的价格买入50张,但因错看行情,不及及时停损,当日下午1:30后它将开始筹措并汇入二百五十万新台币交割,但它没有任何金流,想到巨额债务令他非常头疼,下午接二连三的坏消息让他觉得这是世界末日,他想不开进入安乐死医疗中心,准备接受疗程,霎时间,他的命没了,但三天后它的违约交割是事实,依然存留著二百五十万新台币的债务。到这二百五十万新台币的债务如何处理,家属选择抛弃式继承,券商公司如何弥补违约交割的损失。某乙今天做的事没错,他行使安乐死的权利,但如果那天的交易日他挂400张呢?所产生的债务将冲击整个金融市场,这不是杞人忧天,也不是无稽之谈,不满意自己的人生以选择安乐死岂不是这样,乐观派岂不是这样主张的,的确,人有选择是否生存的权利,但金融市场不能持续受到极为简单的逃债方法而扰乱市场之情绪及秩序。回到压力,人类对于压力的本能是逃避,死亡是逃避的最后手段,但安乐死以另一个角度看来就是逃避,若安乐死的就跟乐观派所说实行,那不就成为了生活困顿者的逃避口。
案二,某丙患有先天罕见疾病,年龄13岁,智商能力下降,无法表达,无法在正常环境下生存(如:泡泡宝宝),需动用大量医疗资源,受法院认定其辅助宣告,但此生活影响患者身心俱疲,对此生活开始厌倦,有想结束生命之念头,但院方受到家属之压力,必须持续让患者生存,在患者与家属的意见纷歧下,院方根据民法,因患者受辅助宣告而非完全行为能力者,所以无法施行患者要求安乐死。此情况无疑是患者的权利受到剥夺,所以使他无法执行他所想要权利,这样的议题和案一相同,笔者认为无天方夜谭之可能性,这样的两难应该如何取舍,法规应该如何订定,改变受辅助宣告者之能力范围会不会影响到和一开始法律规范目的背道而驰?这将是保守派和乐观派应该要去思考,权利主体的我们不应该用权利主体之方式思考这类事。
此文章无挞伐支持或反对者,借此文章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大众关注此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