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指引】(持牌人准则及提交业务计划)《下集》
我们经营财务借贷业务必须时刻注意最新放债人牌照指引,由放债人牌照适当人选准则开始,判断持牌放债人经营放债人业务或是与放债业务有关联的适当人选,本指引应与《放债人条例》、在牌照上施加的条件(下称「牌照条件」)、其他相关条例,以及任何相关规则、规例及指引一并阅读。相关人士如认为有需要的话,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本指引所载述的准则及事宜考虑与持牌人有关连的下列人士是否适当人选:
(a) 任何负责管理持牌人放债业务或其任何部分的人;及
(b) 持牌人如属公司,则是控制该持牌人的任何人或该持牌人的董事惯常按照其指示或指令办事的人、持牌人的任何董事、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而申请人的姓名签注在已故放债人的牌照上的申请 10,处长除了考虑申请人是否适当人选外,亦会考虑任何负责管理或打算负责管理已故放债人的放债业务或其任何部分的人是否适当人选。
该人是否遵从当局为持牌人颁布的指引有关「放债人牌照的牌照条件指引」及「持牌放债人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指引」,如该人属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成立或注册的公司,该人是否有遵从《公司条例》的良好纪录:例如遵从《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提交文件的责任。该人是否已建立有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制度,以确保能够遵从所有适用于放债人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定。
正面的例子:已在持牌人内委任一名具有一定资历及权力的合资格合规主任,负责建立及维持持牌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的监督工作。就员工的招聘、培训及监督制订足够及有效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确保为进行放债业务而获该持牌人聘用,或与该持牌人有联系,或代表该持牌人行事的人士是经营放债业务的适当人选,并持续是适当人选。基础设施及内部管控系统,以有效管理风险、避免利益冲突及提供适当的审计追踪纪录该人的财政状况是否适合经营放债业务。
反面的例子:该人未能偿还法庭命令的任何判决债项,或该人与其债权人已作出任何债务重组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如该人属个人,该人是否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破产条例》第 6 章下的破产程序中的当事人。如该人属法团,该人是否在清盘中,或是否已有接管人就该人的任何财产而获委任。经营放债业务的能力:该人所具备的技能、知识、经验及专业意识,是否足以有效率且有效地经营放债业务。
在作出相关评核时,该人一般需要展示出其明白适用于放债业务的法定及其他监管规定。该人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及公正地经营或管理放债业务,而且经营方式不会损害或可能损害借款人或公众人士的利益。该人可能缺乏胜任能力或涉及疏忽,例如该人曾因行为不当、缺乏胜任能力、疏忽或管理不当而被撤职或要求辞去任何职衔或职位。可靠程度及诚信:该人是否曾被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裁定须承担欺诈、不诚实、失当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该人是否曾就申请人或另一个商业实体的成立或管理,被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裁定须对该申请人或该商业实体(视乎个别个案而定)或其任何成员作出的欺诈、不诚实、失当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负上民事法律责任。被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法院撤销担任董事的资格。纪律处分行动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拒或被限制行使进行法律规定 须有指明牌照、注册或其他许可方可进行的交易、业务或专业的权利。被任何专业或监管机构谴责、审查、纪律处分、公开批评或取消资格。被根据任何法律成立的任何专业,团体、监管当局或执法机构调查及/或进行纪律处分行动或程序。
全新指引比起当年门槛提高了不少,这会否能让财务业界走进专业的道路呢!! 而专业门槛外,其实还有内部借贷系统监管事宜,我们采用的信贷报告机构CRA选择性,记起曾在2018年出现资料外泄问题,消费者的借贷渠道中资料外泄情况是否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还是曚骗了自己都不知,财务公司究竟对客户资料有否提高SECURITY,下一次我们再探讨。
以上纯属个人在新指引中的解读,小弟初步集中在这七点,比较要申请人留意,留意。
详细请留意政府网站: https://www.cr.gov.hk/tc/services/money-lenders/publication-forms.htm
多谢
作者 : 易还财务 CEO
Jason Chan
「忠告:借钱梗要还,咪俾钱中介」
放债人牌照号码: 0754/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