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呈请与财务公司的处境《上集》】

若财务公司收到客户申请破产通知书,我们应了解破产客(债务人)及财务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去理解全程怎样处理。破产的法律程序按步骤开始时,债务人提出的破产呈请须要:- 债务人以中文或英文填写表格 (除非注释另有说明)填妥表格3“债务人破产呈请 ”和表格28C“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债务人破产呈请),在填写表格前,请小心阅读载于第5-8页的注释 。呈请人所缴存的款项带同上述填妥的文件,前往香港金钟道66 号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10 楼破产管理署接待处缴付一笔$8,000的款项,以供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 见证 (a)就呈请书在律师、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或获授权的破产管理署职员面前进行见证。(b)就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在律师、监誓员或获授权监誓的法院人员(包括破产管理署署长和高等法院的监誓员等)面前宣誓。(c)破产管理署的见证服务时间。 法庭费用带同呈请书、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和破产管理署发出的按金收据,前往高等法院会计部缴款处 缴付法庭费用1,045 元。 在高等法院存档 (a)在高等法院登记处柜位取得破产案编号。(b)向高等法院登记处高级司法书记 : (i)取得聆听的日期和时间;(ii)把登记处发出的两个粘胶标签的其中一个贴在呈请书上,并保留余下的一个;(iii)在呈请书的“注明”部分填上存档日期;(iv)在呈请书背页的“存档日期”部分填上存档日期和时间。(c)把呈请书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各影印两份副本,以供呈交给破产管理署和自行保留记录。申请人可使用八达通卡在高等法院登记处缴付订明的影印费用。 (d)向高等法院登记处柜位提交呈请书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的正本,呈请书的两份副本和余下的标签。待文件盖印后,取回呈请书的两份副本。 向破产管理署提交文件 (a)在完成上述1.5(d) 的步骤后,立即向破产管理署接待处提交一份呈请书的盖印副本和一份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的副本。(b)向破产管理署接待处取得一份初步讯问问卷 (EA/B-11) 和一份每月收入及开支评估表格 (EA/B-7Aa) 。 届时债务人应在指定日期和时间出席聆讯。破产令颁布后,破产人必须:- 3.1初次会面 (a)依照破产管理署的信件通知尽快联络破产管理署或该署代理人或暂行受托人,预约初次会面和安排移交资产,至于营商破产案,簿册和记录亦需移交。(b)在初次会面时提交填妥的初步讯问问卷和每月收入及开支评估表格。(c)如破产人没有亲身出席初次会面,或已亲身出席初次会面,但没有在会面中向暂行受托人/受托人提供其合理要求的、关于破产人的事务、交易及财产的所有资料,则暂行受托人/受托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针对破产人作出不开始令。不开始令的效力,是令破产的有关期间延迟至该命令的相关条款获遵守后才开始。因此,自动解除破产的日期会因而延迟。 3.2拟备破产令 (a)在破产令颁布后7 天内向高等法院登记处的聆案官书记 提交一份破产令初稿 ( 样本一) 。聆案官书记会把批准的初稿邮寄给破产人。(b)收到后,按照批准的初稿拟备一式三份的破产令,以及载于样本二 的背书。“初稿”一词应该删除。在接获批准的初稿后七天内向高等法院登记处柜位 提交全数三份的破产令连同批准的初稿以供审核。 3.3破产令存档 (a)向高等法院登记处柜位 取回全数三份破产令,并将其交予高等法院登记处的高级司法书记 ,以便: (i)盖印;(ii)写上存档日期和时间;(iii)向高级司法书记提交一份盖印本。(b)向破产管理署或暂行受托人提交两份盖印本。 3.4破产人的资产 (a)把所有资产移交暂行受托人/受托人。在法院颁布破产令后,破产人的所有资产(包括房地产的权益)即归属受托人。破产人获解除破产后,有关资产仍然归属受托人。破产人解除破产并不代表已归属受托人的破产人资产将复归予破产人。即使在破产人获解除破产后,受托人仍有权继续管理有关资产,并在任何时间为债权人的利益而将资产变现。(b)一般而言,买卖已归属受托人的财产,其价格均须根据买卖时有关财产的市值厘定,而财产市值是会不时变动。

作者 : 易还财务 CEO
Jason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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