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索偿财仔可用小额钱债篇】

近期有行家问到,新法追债的选择,他们睇到网上说财务公司可选择小额钱债申索,其他除了委托债务管理公司外,我们还有什么追讨债务的选项呢:正所谓「欠债还钱,天公地道」!有借无还令人无法接受,追数必然是每间财务公司都会做的动作。据警方说法借钱不还并不是罪行,所以报警都无作用;又有些说法告债务人犯欺诈罪,又证明借钱先后次序都未必间间财务公司愿意提供!普遍选择收数公司为多,但在额外牌照新条例中委托的债权人要同时捆绑收数公司的合法途径追数,若出现意外和违法事件,追数公司及其财务公司都要受牌照条例处罚,所以要小心处理合法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集中针对网上误导一事,小弟望可解答大家疑问,今天网上翻查资料,发现【钱英O】有误导成份的,说财务公司可用(民事追讨)现时金额HK$75,000 或以下主要是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对方追讨,双方是不用聘请律师,没有律师费问题。所以小弟就针对这种说法,找来几位律师顾问帮手查阅及证明资料财务公司绝对无法利用小额钱债来追讨客户的欠债,然而只有个人身份就任何合约、准合约或侵权行为而提出的金钱申索,而申索款额不超过$75,000者,不论该款额是否为帐项的结余,均无例外。

但审裁处并无聆讯及裁定以下诉讼或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辖权 —— 

(由2008年第3号第6条修订)关于以下事宜的诉讼 ——

(a)(i) 诽谤;(ii)-(iii)(由1986年第40号第6条废除) 

(b) 就《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14条所指的赡养协议而提出的诉讼或法律程序; 

(C) 根据《放债人条例》(第163章)领有牌照的放债人为追讨贷出款项或是强制执行有关贷出款项作出或取得的协议或保证而提出的诉讼; (ca) 由《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第453章)第3条设立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 (由1994年第61号第56条增补) 

(d) 根据《劳资审裁处条例》(第25章)设立的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 

(e) 任何交由根据《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第4条设立的地产代理监管局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诉讼,而地产代理监管局并没有根据或依据该条例第49条拒绝就该诉讼行使司法管辖权; (由1997年第48号第58条增补。由2008年第3号第6条修订)

 (f) (在没有法律程序就某项争议而在审裁处展开的情况下)要求作出关于该项争议的讼费及附带讼费的命令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

 (由2008年第3号第6条增补) 以上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清晰写明放债人不可申请小额钱债来追讨客户欠款,财务公司只可用合法记录继续选用合规收数公司来处理,若果HK$75,000以上 – HK$300万:就要到区域法院审理;再高额情况HK$100万 以上:便由高等法院入禀状送达欠债者后,视乎被告之举动以及案情之争议性而决定,可能可以申请直接胜诉的判决 (Default / Summary Judgment)。当债权人获得胜诉后,被告仍不愿意付钱,这时候作为债主的原诉人唯有采取法律行动,例如将债务人的资产出售用以付还欠款。如不知道被告人拥有什么资产,可先作出口头盘问将欠债人传召上法庭,并进行宣誓说明拥有何等资产后再用扣押债务人财产的程序。欠债人若拥有汽车,手表,家私,办公室设备,电脑,艺术品等等的私人财产,债权人可再申请执达吏去收取该等物件或动产并出售来偿还欠款,及可申请第三债务人法律程序可将其银行存款直接向债主还款。慎防债务人逃避责任,亦可法庭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离开香港,若又怕资产转移,亦有停止令及限制令可行使,防止资产转移及资产调离香港,逃避债务等等{以上方法纯属个人意见}若有疑问可寻找自己公司法律部或律师征询有关法律意见。 希望小弟能够将网上错误或误导信息,经过查证,找出财务公司日常遇到的问题,尝试解决。所谓【财到光棍手,未必无回头】借钱唔还还有好多方法,但法律下人人平等,追数还有好多方法,若你有提供,不防我们讨论讨论一下。多谢!

作者 : 易还财务 CEO
Jason Chan

「忠告:借钱梗要还,咪俾钱中介」
放债人牌照号码: 075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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