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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严加规管】

放债人额外牌照条例,建议及已收订2021年第一季通知牌照法庭后实施,修改9﹑10﹑13及新增15,由第9点开始说起:内容包括热线电话及风险字句必须显著而清楚读出。以个人或透过他人以文字声音视像为其放债业务发出或刊登广告公正合理不含误导成份或欺骗成份。持牌人经广告传递讯息无误,没有遮掩﹑缩小﹑掩饰或混淆事实,还有免息或零利息 淡化实际成本资料都视为唔导成份。广告中无论借贷人士财政条件或财政状况都可借贷及无需接受任何信贷审查或其他财务评核陈述或暗示都属误导成份,因为依据最新十五条的贷款协议前你必须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我们易还巳经研发了);第十点放债人及其追收账务人士不得直接或间接追讨债项,除非法庭是作为欠下借款人的债项(有些行家直接向小额钱债申请追讨后再交由收数公司处理),收数人士不得试图或意图骚扰任何人及使用不合法和不当的收数手法,放债人应妥善制造出一份制度和程序外处理日常业务中的投诉或查询,以及在收数时的投诉和查询,追欠债期间必须备存最新追收和准确的纪录,收数公司的行为全数归咎于放债人,如有不合规或不合法则随时撤牌(钉牌);第十三点在申请贷款时有关咨询人问题,其实由上年开始已经在公司注册处中可以下载咨询人同意书给业界使用,若放债人填写申请表时有关咨询人资料要得到咨询人签名同意,才能取得他们的个人资料,及放债人不得将其咨询人资料转交收数人士,尽管取得资询人同意书在其收数时,咨询人有权要求停止骚扰,放债人亦必须停止所有行动。(新增的第十五点 )贷款收入和开支与负担能力评估,减除无法负担的借贷风险,按照常理去计算出评估作用,应计算负责及生活开支,持牌人须采取合理步骤来计算出贷款额,除了第一次贷款需作出负担能力评估外,若第二次申请贷款时同对上一次贷款的幅度增大必须再作一次负担能力评估,在第十五点来自放债人应考虑评估因素小弟不再陈述是因放债人额外牌照条例,刚好我们易还财务近期试验采用最新功能『负担还款能力评分报告』,若其成功后会给行家用,庆幸刚巧遇上放债人条例新增第十五条这个相关问题,那不是我有先机,而是我一早考虑到信贷业界不是每间都有安装信贷资料库,又不是每间考虑Finfo,又有些不完全依赖信贷报告,故我们选用了这个新功能『负担还款能力评分报告』,内在功能巳含有关检视生活开支及外债支出问题及还款意识等等,能清晰反映客户自身的实际情况,从而作出一系列的评估和报告。故今天再同几位行家食饭时,他们听到我巳为行家作出准备时,他们亦十分雀跃,乐于采纳新方式,新尝试。收到同业对我的祝福,令我感激万分,我的初心,仍然切实及务实为行业出一分力,多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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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易还财务 CEO
Jason Chan

「忠告:借钱梗要还,咪俾钱中介」
放债人牌照号码: 075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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