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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知 随时陷老板于不义

最近由于疫情导致生意淡薄,反而有时间留意到平时被忽略而又持续发生的问题。为什么大企业招聘管理人员时往往属意找一些持有学位的人才?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受过高等教学的人应该都拥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期望他们领导部门运作时不会出现触犯法例的低级错误。除了把关的责任外,另一方面亦希望他们能够培训下属一些与其工作范畴相关的法规,避免因为员工的无知,而使公司及老板误堕法网。

 

零售业最常见的相关法规不得不提《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例第362章 《商品说明条例》:旨在禁止关于在营商过程中提供的货品或该等货品的供应商的虚假商品说明、虚假、具误导性或不完整的资料、作虚假标记和错误陈述;赋权规定在货品上标明或货品附有与货品有关的资料或说明事项,或规定在宣传品内包含与货品有关的资料或说明事项;重申与伪造商标有关的法律;禁止某些不良营商手法;禁止关于由商户提供的服务的虚假商品说明;赋权规定任何服务须附有与该服务有关的资料或说明事项,或规定任何服务的宣传品须载有或提述与该服务有关的资料;并且就与该等事宜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

 

小编工作的珠宝公司一直存在著不少「计时炸弹」,作为支援前线销售的产品部门不时做出涉嫌触犯法例的事情,譬如:产品没标记钻石重量,而同时不知道须在销售单上解释;又或在调整产品价格时,第一时间调整系统价格,而忽略了前线店舖更换价钱牌的时间,导致价格不乎而无法出售产品。以上两个例子只是重重问题中的冰山一角,产品部员工不懂相关法例亦情有可原,但管理层却责无旁贷,不竟这不单单损害公司利益这么简单,这种错误可使公司及公司负责人负上刑事责任。

 

根据香港法例第362章 《商品说明条例》下所列明的罚则: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5年。而公司触犯法例,其董事、幕后董事、公司秘书、主要人员或经理的人均须负上刑事责任。因此作为公司责任人,不要轻视员工的无知,而作为公司管理层,更加有责任严谨监察在业务运作上,以及其属下的员工不要犯下低级错误,使公司及老板误堕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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