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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無知 隨時陷老闆於不義

最近由於疫情導致生意淡薄,反而有時間留意到平時被忽略而又持續發生的問題。為什麼大企業招聘管理人員時往往屬意找一些持有學位的人才?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受過高等教學的人應該都擁有基本的法律知識,期望他們領導部門運作時不會出現觸犯法例的低級錯誤。除了把關的責任外,另一方面亦希望他們能夠培訓下屬一些與其工作範疇相關的法規,避免因為員工的無知,而使公司及老闆誤墮法網。

 

零售業最常見的相關法規不得不提《商品說明條例》,香港法例第362章 《商品說明條例》:旨在禁止關於在營商過程中提供的貨品或該等貨品的供應商的虛假商品說明、虛假、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資料、作虛假標記和錯誤陳述;賦權規定在貨品上標明或貨品附有與貨品有關的資料或說明事項,或規定在宣傳品內包含與貨品有關的資料或說明事項;重申與偽造商標有關的法律;禁止某些不良營商手法;禁止關於由商戶提供的服務的虛假商品說明;賦權規定任何服務須附有與該服務有關的資料或說明事項,或規定任何服務的宣傳品須載有或提述與該服務有關的資料;並且就與該等事宜相關的目的訂定條文。

 

小編工作的珠寶公司一直存在著不少「計時炸彈」,作為支援前線銷售的產品部門不時做出涉嫌觸犯法例的事情,譬如:產品沒標記鑽石重量,而同時不知道須在銷售單上解釋;又或在調整產品價格時,第一時間調整系統價格,而忽略了前線店舖更換價錢牌的時間,導致價格不乎而無法出售產品。以上兩個例子只是重重問題中的冰山一角,產品部員工不懂相關法例亦情有可原,但管理層卻責無旁貸,不竟這不單單損害公司利益這麼簡單,這種錯誤可使公司及公司負責人負上刑事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第362章 《商品說明條例》下所列明的罰則: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5年。而公司觸犯法例,其董事、幕後董事、公司秘書、主要人員或經理的人均須負上刑事責任。因此作為公司責任人,不要輕視員工的無知,而作為公司管理層,更加有責任嚴謹監察在業務運作上,以及其屬下的員工不要犯下低級錯誤,使公司及老闆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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