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錦囊】招聘為名推銷為實 提防求職陷阱

暑假將至,不少青年會應徵暑期工賺取金錢和工作經驗。有無良商人會以「招聘」為名,「推銷」為實,向缺乏社會經驗的青年推銷一些服務或產品,聲稱購買這些「消費品」有助增加求職機會或更佳的報酬,但最終可能變成「帶錢打工」,未取得報酬,卻付出大筆「學費」。消費者委員會呼籲市民要提高警覺,慎防由「求職者」變成「受害者」。

個案一:「免費培訓」為名 硬銷影集為實

投訴人在街上被A公司的「星探」邀請拍攝短片,並到該公司填寫個人資料及拍攝數張個人照。投訴人在試鏡時被批評演技欠佳,職員向投訴人表示會提供免費培訓,但需要先支付$8,800製作個人照片集。職員稱照片集有助業內人士認識投訴人,從而獲得工作機會,更聲稱出鏡數次便可回本,投訴人幾經遊說下答應。

投訴人之後接獲拍攝通知,到拍攝地點說了數句對白便完工,報酬為$400。投訴人向A公司查詢酬勞的準則,但職員未能即時回應,亦未說出培訓班的正式上課時間。投訴人事後細閱合約才發現形象及演技訓練並非免費,而是包含在個人照片集的費用內,因此要求取消合約。A公司強調已為投訴人安排拍攝工作而拒絕退款,投訴人遂向本會求助。

本會介入後,A公司指已聯絡投訴人商討,而投訴人亦已接受對方退回一半費用的方案。

個案二:「應徵者」變「受害者」

投訴人經網上廣告得悉B公司聘請配音員,便致電查詢及預約面試。B公司的經理指投訴人的表現不俗,但需改善咬字,建議報讀其公司10堂配音班,費用$9,000,更稱導師為澳門某電視台的資深配音員。經理又保證完成5堂後便可開始工作,每次收入最少有$300。投訴人認為酬金理想,於是報讀。

在投訴人付款時,經理向她推銷聲稱廣為模特兒使用的護膚品達半小時,投訴人幾經拒絕後才得以離開,及後在網上發現有人分享類似經驗,於是向澳門電視台求證B公司導師的資歷,才發現對方並非電視台的員工。投訴人於是尋求本會介入,要求B公司退款。

B公司解釋該導師曾任電視台藝員班的導師,亦已安排投訴人上課,唯投訴人未有出席。又稱投訴人自願在合約上「絕不退款」一欄加簽,因此B公司不會退款,只會另外安排上課時間。本會已將有關情況轉達投訴人,未再接獲進一步回應。

個案三:入行前先付高昂學費

投訴人在網上討論區對C公司招聘上門寵物美容師的廣告感興趣,於是報名參加座談會。C公司簡介薪酬,又表示會轉介相當數量的客戶。即使要先接受約40至60小時的培訓,投訴人對工作前景及收入感興趣,於是支付$3,000留位費及預約面試。C公司職員再三強調有龐大客戶網絡,參加最高級課程的學員在畢業後每次工作薪金可達$500至$700,首半年平均月薪達$15,000。投訴人最後支付$35,000作學費。

投訴人在完成3堂後向C公司查詢簽訂正式合約的安排,幾經追問後,始獲一份類似草擬的合約,但當中包括未曾提及的條款。例如美容師如無法履行公司轉介的服務須賠償,反之,公司無須因未能轉介所承諾的客戶數量賠償。此外,公司會抽取部分酬金作佣金。投訴人表示若當初得悉這些苛刻的條款,便不會考慮參加,由於嘗試與公司理論不果,於是向本會投訴。

本會介入後,C公司指已接獲投訴人的律師信,會經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

為免求職者誤墮以招聘作招徠的「消費陷阱」,本會有以下忠告:

  • 即使推介的服務或產品有利工作或提升個人能力,均應避免貿然購買,應先與家人或長輩商討;
  • 特別提防以「無須經驗」、「收入豐厚」作招徠的招聘廣告,切勿操之過急,小心衡量個人履歷在職場的實際薪酬水平;
  • 先了解公司會否提供正式合約,包括列明工作範圍、薪酬計算方式及工作機會的保證等;
  • 仔細閱讀、理解合約條款,最理想是在沒有壓力的環境下,考慮清楚才簽署,特別要留意合約會否包含「原數已過,絕不退款」的不合理、不公平或不利條款。

消費者委員會保留所有關於《選擇》月刊及網上《選擇》(包括版權)。 

 

 

提防「搵工」變「消費」(影片內容)

所謂「橋唔怕舊」,暑假臨近,心急揾暑期工的年青人,一不小心,分分鐘成為不法商人嘅獵物,搵工,變成帶錢打工!看看這些真實個案。

個案一:「免費培訓」為名 硬銷影集為實 
事主在街上被自稱是模兒公A司星探邀請拍攝一個飲食廣告。「試鏡」後,該公司的監製事主參加培訓班啦,費用全免。但要求製作一套價值$8,800的個人照影集。

幾經游說事主答應付款,他其後接獲拍攝通知,說了數句台詞便完工,報酬只得$400,事主問免費培訓班何時正式上課,職員只是支吾以對,事主細看合約始發覺才知道被騙。

事主立即要求A公司取消合約,惟公司拒絕退款,他唯有向消委會求助,最後該公司退回一半費用給事主。

個案二:「應徵者」變「受害者」

投訴人經網上廣告得悉B公司聘請配音員,便致電查詢及預約面試。B公司的經理指投訴人的表現不俗,但需改善咬字,建議報讀其公司10堂配音班,費用$9,000,更稱導師為澳門某電視台的資深配音員。經理又保證完成5堂後便可開始工作,每次收入最少有$300。投訴人認為酬金理想,於是報讀。

在投訴人付款時,經理向她推銷聲稱廣為模特兒使用的護膚品達半小時,投訴人幾經拒絕後才得以離開,及後在網上發現有人分享類似經驗,於是向澳門電視台求證B公司導師的資歷,才發現對方並非電視台的員工。投訴人於是尋求本會介入,要求B公司退款。

B公司解釋該導師曾任電視台藝員班的導師,亦已安排投訴人上課,唯投訴人未有出席。又稱投訴人自願在合約上「絕不退款」一欄加簽,因此B公司不會退款,只會另外安排上課時間。本會已將有關情況轉達投訴人,未再接獲進一步回應。

個案三:入行前先付高昂學費

投訴人在網上討論區對C公司招聘上門寵物美容師的廣告感興趣,於是報名參加座談會。C公司簡介薪酬,又表示會轉介相當數量的客戶。即使要先接受約40至60小時的培訓,投訴人對工作前景及收入感興趣,於是支付$3,000留位費及預約面試。C公司職員再三強調有龐大客戶網絡,參加最高級課程的學員在畢業後每次工作薪金可達$500至$700,首半年平均月薪達$15,000。投訴人最後支付$35,000作學費。

投訴人在完成3堂後向C公司查詢簽訂正式合約的安排,幾經追問後,始獲一份類似草擬的合約,但當中包括未曾提及的條款。例如美容師如無法履行公司轉介的服務須賠償,反之,公司無須因未能轉介所承諾的客戶數量賠償。此外,公司會抽取部分酬金作佣金。投訴人表示若當初得悉這些苛刻的條款,便不會考慮參加,由於嘗試與公司理論不果,於是向消委會投訴。消委會介入後,C公司指已接獲投訴人的律師信,會經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

總結

  • 提防以優厚薪酬作招徠,游說求職者自購服務或產品,變相由「求職者」變成「消費者」。
  • 小心核實網上討論區、社交群組及招聘網站的資料是否可靠。
  • 勿混淆「聘用合約」與「消費合約」的概念。
  • 如果標榜「毋須經驗」但又「收入豐厚」的工作,必須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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